唐朝曾有“冷漠罪” 发现火灾不报告要判刑

如今有些人, 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 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不敢挺身而出, 而是无动于衷或缩手缩脚。 现今法律, 无法将这些冷漠的旁观者绳之以法, 人们只能在道义和良心上对他们进行谴责。 但在唐代, 这些冷漠的旁观者则要受到法律制裁。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 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 被害之家及邻舍, “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 “当告而不告, 一日杖六十。 ”若是盗窃罪, 则比照这一刑罚, 减刑二等。 当罪犯劫持人质时, “部司及邻伍知见, 避质不格者, 徒二年。 ”意思是说, 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 “警察”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 判刑两年。 擒拿罪犯, 因而求助于道路上的行人时, “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 杖八十。 ”邻居之间也有挺身而出抓捕犯罪分子的义务, “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 告而不救助者, 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 减一等。 力势不能赴救者, 速告附近官司, 若不告者, 亦以不救助论。 ”

如果看见发生火灾, 却不报告不扑救, 也要治罪。 《唐律疏议·杂律》载: “诸见火起, 应告不告, 应救不救, 减失火罪二等。 ”假如说失火罪徒刑两年, 那么发现火灾不报告或不扑救者则要判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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