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如何处置“通奸罪”的

通奸,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性冒险了,它产生感官愉悦、精神刺激,但又挑战禁忌,伤风败俗。所以,几乎所有的文明体都曾经立法将通奸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保留通奸罪,比如法国、韩国、美国的一部分州、中国台湾。

从先秦至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也是一直设立通奸罪。如果对中国历史上通奸罪罚的演变趋势做一种鸟瞰式的观察,我们会发现它恰好呈现出一个"U"形轨迹:前期重罪化,中期轻罪化,后期又重罪化。

秦汉魏晋时期,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很严厉,比如据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礼交,皆死",通奸是死罪;国家又允许亲属对通奸之人以私刑处死,《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所谓"寄豭",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意思是说,如果男人像公猪一样钻进别的女人被窝,那么被人杀死了也是活该,杀人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到了唐宋时期,通奸已经出现轻罪化的倾向,如《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当事女性有丈夫,则加半年刑期。与韩国现行法律对通奸罪的处罚(判二年以下监禁)差不多。

但从元代起,通奸又开始变得非常危险,除了要受到国法的惩罚(妇女"去衣受杖",即剥光衣服行杖刑。元明清三朝相沿)之外,法律还允许私刑,奸夫淫妇被捉奸在床,杀死无罪,如《清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总的来说,处于秦汉与元明清之中间的宋王朝,对通奸罪的处置是最合乎现代文明的。宋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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