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宗曾下令推行“不动产登记”:一律要签四份合同

核心提示: 宋太宗采纳了他的建议, 随即颁发圣旨: “应典卖倚当庄宅田土, 今后并立合同契四本, 一付钱主, 一付业主, 一纳商税院, 一留本县, 违者论如法。 ”以后无论不动产买卖还是不动产抵押, 一律要签四份合同, 一份交给买方, 一份交给卖方, 一份交税务局备案, 一份交县政府备案, 否则以违法论处。

古代中国没有土地证, 没有登记簿, 一旦发生不动产纠纷, 只能靠契约来判决, 而契约是可以造假的, 你伪造一份卖契, 就能白占别人的地皮和房子, 如此荒诞的案例在中国古代史上屡见不鲜。

宋太宗在位时, 一个名叫赵孚的法官就曾经感叹说: “庄宅多有争诉, 皆由衷私妄写文契, 说界至则全无丈尺, 昧邻里则不使闻知, 欺罔肆行, 狱讼增益。 ”意思是说房地产纠纷越来越多, 几乎每一宗纠纷都涉及到虚假契约, 而且官方又无从查考, 很多案件只能悬而不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赵孚上奏太宗, 建议进行不动产登记: 将每一宗不动产交易都登记在册, 当民间发生纠纷时, 以官方登记簿为准, 凡跟簿册不一致的, 一律视为伪契。

宋太宗采纳了他的建议, 随即颁发圣旨: “应典卖倚当庄宅田土, 今后并立合同契四本, 一付钱主, 一付业主, 一纳商税院, 一留本县, 违者论如法。 ”以后无论不动产买卖还是不动产抵押, 一律要签四份合同, 一份交给买方, 一份交给卖方, 一份交税务局备案, 一份交县政府备案, 否则以违法论处。

宋太宗的做法非常合理, 也非常有意义, 既有利于明晰产权、 减少纠纷、 保护民产, 使其免遭巧取豪夺, 又有利于增加税收——过去老百姓为了逃交契税, 买卖房屋很少过户, 现在好了, 交易双方必须拿着契约去衙门登记, 想偷税漏税也不可能了。

可惜的是, 太宗的圣旨并没有真正推行下去, 直到他驾崩, 甚至直到三百年后宋朝亡国, “天下契书之奸巧一如往时。 ”不动产交易很多, 不动产登记很少, 虚假契约一如既往, 民间纠纷一如既往。

宋朝以降, 每个朝代隔三差五都会呼吁一回不动产登记, 结果都没能实现。 包括上世纪三四十年代, 国民党政府先后四次颁布《不动产登记办法》, 让“一切公私房屋之所有人向地政局作确定之报告, 请领登记证, 并照章纳税”, 响应者依然寥寥无几。 可以肯定的说, 中国历史上每一场不动产登记最后都是以失败而告终的。

不动产登记利国利民, 意义重大, 这样的好政策为什么总是推行不下去呢?我觉得原因有二, 一是受技术所限, 二是跟体制有关。

本文摘自: 人民网, 作者: 李开周, 原题: 《宋太宗曾推行“不动产登记”: 一律签四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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