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治介绍——秦朝完善的政治法律体系

秦汉至隋唐是我国历史上的中古时期。秦朝创立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结束了我国奴隶制的历史,开辟了我国封建法制新时期。

汉朝法制既用法家之法,又用道家思想,并辅以儒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从汉武帝之后,儒家思想成为了正统思想,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对此后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

后来的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无不逐渐使法制儒家化。这种刚柔相济的法制之道,鲜明体现了我国中古时期礼法并用的特点。

秦始皇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创立者。他继承和发展了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在立法上,除了注重制律外,还注重做到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以此完善法律体系。

这一做法被后世大多数统治者所继承,从而形成我国古代立法的一大传统。

秦始皇是法家思想的崇拜者。法家思想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以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秦朝统治者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封建法律体系,维护其封建统治。

秦朝法律体系包括立法原则、法律形式、立法活动、诉讼制度、执法机构的建立等几个方面内容。

秦朝立法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法令由一统。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二是事皆决于法。其实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作为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

三是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其二是严刑重罚。这是商鞅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这样几种:

一是律。这是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二是令,即制和诏。当时的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三是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四是法律答问。这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秦朝立法包括刑事立法,民事立法,以及行政立法和经济立法等其他方面的立法。

在刑事立法方面,秦朝遵循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制定了不同的刑罚种类及犯罪种类。

秦朝的定罪量刑原则包括:男6尺5寸,女6尺2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处刑加重;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

秦朝属于封建社会初级阶段,在很大程度上沿用奴隶社会以来的刑事法律制度,同时秦朝统治者又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主张“以刑去刑”,因此秦朝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

秦朝刑罚的种类包括死刑、肉刑、劳役,以及迁、赀、谇等刑罚。

对于犯罪的种类,秦朝法律规定的有:

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钱并撤职,永不叙用。

诽谤与妖言罪。《集解》中有“秦禁民聚语”句,意思是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盗窃罪。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这种行为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盗徙封罪。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以古非今罪。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妄言罪。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投书罪。投递匿名信。

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

在民事立法方面,秦朝规定了财物所有权、契约、婚姻等。

秦朝规定了财物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人民要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对于借贷契约,秦律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秦时取消良民和贱民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在其他立法方面,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比如确立了皇帝制度。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

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秦始皇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秦朝还建立了诉讼制度。秦朝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

秦朝诉讼程序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杀伤他人或者盗窃他人,是公室告;子女盗窃父母,父母擅自杀死、残伤、髡剃子女及奴妾不是公室告。

对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必须受理,对于非公事告的案件,官府不予受理。如果控告人坚持告诉,还要追究控告者的刑事责任。

秦朝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理方法和步骤大致是:听取当事人的口供;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冤”,可以请求再审。请求再审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秦朝从中央到地方设置各级官吏,以保证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九卿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分别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县以下有乡、亭、里。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为了使制定的法律能够得到行之有效的贯彻,秦法注重加强“吏治”,对各级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秦朝法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秦朝法律的标志就是《秦律》。

秦朝的法律吸收了三代以来法制文明成果,尤其是对于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各项有益的探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改造和取舍,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它结束了我国奴隶制的历史,开辟了我国此后数千年封建法制新时期。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秦律》秦朝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时曾采用李悝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律文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

贱民是指等级社会中社会地位世代低于普通人的特殊的社会阶层,一般不能和普通民众通婚。贱民往往和特殊的职业有关。如奴仆,娼优,隶卒等,即包括妓女,演员及衙门里的执役人。在很多社会里贱民和奴隶制度有关。

御史是我国古代一种官名。先秦时期,天子、诸侯、大夫、邑宰皆置,是负责记录的史官、秘书官。国君置御史,自秦朝开始,御史专门为监察性质的官职,一直延续到清朝

郡县制我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战国时期

秦王嬴政是一个很有心智君主,他在一统六国之前,就对商鞅的法治很是崇拜,唯法是从,他坚信,只有贯彻这种法治,才能振兴大秦,才能一统天下。

他没有其他诸侯君主的傲慢和自大,处事冷静,勇于面对事实,并能虚心接受与自己相左但有道理正确的提议。当时的嬴政算得上是一个好君王,是战国末期少有的以天下为己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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