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揭密:为什么明朝远比宋朝落后

历史是“进化”的,至少是“螺旋式上升”的。然而对比明宋,我们发现完全不是如此。

宋朝明朝相隔仅89年。朱元璋建立明朝的时候,打的是“日月重开大宋天”的旗号,宣传他要恢复宋代的开明统治。然而这两个紧邻朝代,事后却被证明处于中国汉人王朝发展史上的两个极端:一个登上了文明的顶峰,一个则沉沦到野蛮的谷底。

按照我们大部分人对历史的理解,历史是“进化”的,至少是“螺旋式上升”的。然而对比明宋,我们发现完全不是如此。

人身自由的变化

如前所述,宋代中国基本已经废除了奴隶制,改为雇佣制。宋代虽然也沿用“奴婢”一词,但宋代的“奴婢”和以前朝代的意义已经完全不同:在宋代,“奴婢”也是平民,是被人雇佣的,类似于今天我们所说的“保姆”、“阿姨”或者“司机”。他不是主人家的私产,而是自由民。

宋代法律规定,雇佣奴婢必须订立契约,写明期限和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就解除了,双方地位完全平等。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代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十年:“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

出于对人命、人权的尊重,宋朝对贩卖人口的惩处是极为严厉的:“略(强卖)人之法,最为严重。”《宋刑统》规定,“略卖人为奴婢者,绞。”比今天把人拐进黑砖窑受到的处理要重得多。

和今天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不同的是,宋代规定,不光拐卖者要处重刑,买方也要重处:“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各减卖者罪一等;展转知情而买,各与初买者同;虽买时不知,买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买家的罪责仅比人贩子减一等。这种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重视,甚至超过几百年后的今天。

然而读《金瓶梅》等明代文学作品,我们可以发现,到了明代社会,野蛮的奴隶制再度盛行。

明代的罪犯可以被官府发卖为奴。《金瓶梅》中,西门庆的四妾孙雪娥和仆人私奔被捉,就被“当官发卖”为奴。后为被周家花了八两银子买到家里,成为“烧火做饭”的使女。主人可以像财产一样,把奴婢随意送人或出卖。

比如苗员外就把自家的两个歌童送给了西门庆。西门庆家里的春梅原来是花“十六两银子买的”,西门庆死后,吴月娘叫薛嫂仍以十六两银子卖出去。明代主人可以随意打骂、体罚奴婢,而奴婢却不得反抗,《金瓶梅》中奴婢被虐待的情节出现多次,潘金莲尤其精于此道。

蒙元的奴隶制传承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断崖式的文明倒退呢?很显然,这是元代承上启下的结果。

按蒙古军制,战争俘掠的人口,多为军人私有财产。因此有大量平民在元代征服战争中被掳为奴隶。翻开元史,这类记载在史籍中到处可以见到。

因此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奴隶制大面积复活,而且极为兴盛的时代。元代奴婢数量极大,“元代奴婢之数已不可确考,最保守的估计,也不会少于百万户。”“隐占佃客未纳入户部版籍者,其数约当于奴婢,亦在百万户左右。”

元代主奴关系的法定性质是十分明确的,驱奴“与财物同”,是属于主人的财产。元代初期规定,“奴有罪者,主得专杀”,就是随便打杀。后来又规定,“诸奴殴詈其主,主殴伤奴致死者,免罪”,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格杀勿论。主人有过或犯罪,奴婢如果跑到官府去告发,则被视为犯上:“禁父子骨肉、奴婢相告讦者”。

这些原则都被明代继承下来,明代主人也可以随意虐杀奴婢。比如《金瓶梅》中描写男仆周义“盗了些金银细软”逃走,被主人的兄弟周宣抓住,“拿到前厅,不备分说,打了四十大棍,即时打死”,也没被追究。

明代奴婢同样“世袭”,明代社会存在大量的家生奴婢,畜养奴婢之家,将婢女配与男仆者不少,而他们的子孙亦为主家的奴婢。《明律》规定:奴婢不能控告主人,奴婢不能随意结婚。因此明代奴隶现象复活,基本上是继承了元代的政治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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