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热衷于法律宣传 康熙推广圣谕十六条

明朝开始,在国家的基本法典《大明律》里,就专门设立了“讲读律令”的条文;在《大清律例》中,亦有同样的条文。此外,明太祖还颁行了《大诰》和《教民榜文》等,供人学习和了解。再者,读书人不仅要读《大明律》、《大诰》以及《教民榜文》等,而且科举考试也会考到相关法律。最后,在民间社会的乡饮酒礼上,还要宣讲皇帝的“六条”圣谕(语录)和相关法律。

必须指出,朱元璋之所以热衷于法律宣传,实际上并不是要依法保障臣民的权利,而是使他们成为匍匐在皇帝权力与淫威下的“顺民”,即遵守法律。俗谚“大明律当衣穿,一身是罪”,即生动地表达了这一意图。换言之,臣民熟悉法律,不去犯罪,即可远离法律,它与保护权利可以说是毫无关系;在这种语境中,如果臣民“权利”得到了些许保护,那是“意图之外”的反射效果,而非推行这一制度的内在意图。

到了清朝康熙九年,皇帝扩展了顺治九年的六条圣谕,搞出了十六条,可谓面面俱到,将统治者希望老百姓遵守的行为规范或道德训诫予以详尽开列,以便民众遵而行之;到了雍正二年,皇帝还担心老百姓看不懂、不理解,又写了注解,使其变成了一万字的讲解文本,叫作《圣谕广训》。毋庸置疑,圣谕和附载的广训,表达了统治者对于帝国秩序的美好理想与崇高愿景。因此,它就成了全国官民人等必须“常常讲、月月读”的最高信条。

为了宣传圣谕和附载的《圣谕广训》,官方还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措施:

其一,在官府倡导并且参与的基层社会的乡约集会(通常是每月“朔望”各举办一次)中,即有宣讲《圣谕广训》的环节。乡约活动的参与者,基本上都是当地的老百姓;至于这一活动的主持者,就比较复杂了,有时候是当地的州县牧令,有时候是地方上的读书人,有时候是乡约,甚至还有从外地聘请来的职业宣讲高手。及至乾隆时期,在乡约集会时宣讲《圣谕广训》已经非常普遍,因为那是强制性的要求;据说,当时全国已有乡约多达二万余处。

其二,为了让老百姓理解《圣谕广训》的精神,有些地方官员还专门编写了讲稿,不但在每条圣谕下节录了相关的律例、故事以及案例,而且力求写得通俗易懂;不仅措辞恳切,而且婆婆妈妈,以使老百姓通晓明了。有时,光是白话文还不算,更有用当地俚语来编写的讲稿,在地方人士编写的讲稿中,这种情形比较突出。例如,在广东宣讲《圣谕广训》的讲稿,就用粤语来写。实际上,也有被翻译成满文、蒙文之类的文本,因为那样的话,就可以在这些地区进行宣传和推广了。可以说,它构成了一整套宣讲《圣谕广训》的体系。

其三,清代老百姓的识字率不太高,因为教育不像现在这么普及。据说,当时的识字率大约在20%;妇女的识字率更低,估计不会超过10%。就此而言,宣传《圣谕广训》的讲稿写得再通俗,妇孺还是看不懂,怎么办呢?于是乎,有人就想出了办法,给圣谕配插图,以使妇孺能看,也方便识字者讲解。也就是说,妇孺看了插图,如果不懂的话,就会问识字者:这幅画里讲了什么?然后,识字者就可以解释给她们听。因此,给圣谕配上图像,既是为了便于传播皇帝的圣谕,也是为了便于宣传法律。例如,早在康熙年间,安徽省繁昌县的知县梁延年,每逢朔望之日召集士绅、百姓讲解圣谕,还给圣谕配了插图,即《圣谕像解》,受到了汀南总督和安徽巡抚的表彰,并上奏朝廷。

其四,不断宣讲《圣谕广训》,时间一久,难免令人腻味生厌。故而,设法“吸引”听众,乃是每一个宣讲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在宣讲《圣谕广训》的实践中,一些民间作者以故事小说来演绎圣谕,其中还穿插了宗教报应的内容,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例如,晚清岭南著名的宣讲圣谕的作者邵彬儒,就编写了很多小说意味浓厚的讲稿,诸如《谏果回味》、《吉祥花》以及《俗话倾谈》等;其中,不乏宗教报应的内容。足见,以通俗化、故事化与宗教化的方式来演绎《圣谕广训》,无疑是吸引眼球的一个举措。宗教故事里的善恶报应,作为劝谕乡愚妇孺的手段,往往要比道德教条来得有效。汪辉祖在《学治臆说》卷下《敬土神》中说:“盖庸人妇,多不畏官法而畏神诛,且畏土神甚于畏庙祀之神。神不自灵,灵于事神者之心,即其畏神之一念,司土者为之扩而充之,俾知迁善改过,讵非神道设教之意乎?”

其五,在科举考试时,考生必须默写皇帝的圣谕。例如,钟毓龙在《科场回忆录》里写过一则故事,说是清代科考必须默写《圣谕广训》的某些条目,以检验考生平时是否熟读牢记。钟毓龙推测说:“当其初行时,想必人人熟读,然至余考时,则何尝熟读,并其书亦未之知。”结果,唯有夹带抄袭,交卷了事。实际上,宣讲《圣谕广训》同样逃不脱被地方官与老百姓“虚应故事”的命运。

综上,从终极意义上来讲,帝制中国是一个人治社会。然而,为了确保官僚机构的有效运作,为了避免官僚的滥权行为,为了维持民间社会的礼法秩序,皇帝和官僚对于法律宣传很是重视,并采取了多种措施。但宣传法律的意图,乃是希望臣民守法。至于皇帝本身,则不受礼法的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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