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秦朝统一后为加强中央集权而采取的措施

郡县制是秦朝统一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所采取的措施。县的制度,在春秋初年已出现,到战国已相当普遍。县最初都设在边地,或设在新侵占来的地方,带有国防的性质;春秋末年也出现了郡,郡原来也设在比较荒凉、地广人稀的边地,区域比县大得多,不过地位比县低。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边地人口不断增加,经济也逐渐繁荣,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便于统治,就在郡的范围内划分成若干个县,郡升到县之上,这样便产生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组织。

在秦统一六国之前,东方六国还存在土地分封制的残余,有些封君还是世袭的。秦统一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郡县制度。分天下为36郡,后来增加到40多郡。每郡设有郡守掌管全郡政务,是一郡的最高行政长官,直接受中央政府管辖。郡守之下,设置有郡尉来辅佐郡守,并掌管全郡军事;又设置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工作。一郡之内分成若干县,1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1万户的设县长,掌管全县政务,受郡守直接管辖;县令或县长之下,设有县尉管理全县军事;设有县丞作为县令或县长的助理,并负责司法裁判。县以下还有乡、里、亭等基层政权机构,并通过什伍组织,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编制起来,以保证各种社会活动的有序进行。

郡县制度成为以后历代地方行政区划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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