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为什么要大力推行火耗归公

看过电视剧《雍正王朝》的人们,想必都会记得雍正即位后推行的三大改革政策:摊丁入亩、士绅一体当差一体纳粮和火耗归公。对于前两者,大家应该都比较了解,至少从字面意思上也能猜个大概。但至于火耗归公,可能会相对陌生些。

那么,这个"火耗归公"究竟是什么意思?雍正为什么要大力推行这项政策呢?

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明白什么叫"火耗"。火耗,又叫"耗羡",是指地方官在征收课税时,会要求纳税者在规定税额外再多交一部分。为什么要多交一部分?这就要讲到火耗的起源。

火耗出现于明朝张居正改革时,推出"一条鞭法",明确规定的将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税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但由于地方官从百姓手里得到的大多是碎银,因而需要以火熔化铸成银锭才能上缴国库。在重铸的过程中,难免会有银两损耗的现象。故而这种因为铸银而产生的、需额外缴纳的税款就被称为"火耗"。

征收火耗,其实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因为不仅是重铸过程中会有银两损失的情况,在日常使用时,现银也往往会因磕碰、磨损等原因造成流失导致分量不足。但是这种损耗的数量往往都是很小的,而且是不确定的,但地方官员在征收时往往要求纳税人多交火耗,甚至每一两白银竟要收四五钱的火耗,这可不就容易激起民愤嘛!

至于为什么要这么做,怪就怪明朝规定的官员俸禄实在是太少。各级官员仅靠朝廷发的工资,只能保证最基本的开支,连体面的生活都无法维持。而且,你也不能指望谁的觉悟都跟况钟、海瑞一样高。所以那些收上来的火耗钱,基本都进了各级官员的腰包,成为了他们极为重要的"灰色收入"。

明白了火耗,我们就知道了所谓"火耗归公",就是要将这些落入官员私家口袋的火耗钱统一上缴国库,归公家所有。清朝建立后,由于"清承明制",其官员俸禄也基本上向明朝标准看齐(七品知县年俸仅45两)。这样一来,觉得工资不够花的各级官员又想到了"火耗增收"这一妙招。

于是乎火耗不仅没有随着明朝的灭亡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反而愈演愈烈,有的地方甚至一两银子要收六七钱火耗。更严重的是,有人收50%的火耗,很快就有人敢收100%的;有人收一倍的,很快就有人敢收两倍的。这不但导致官场贪腐横行,更令百姓苦不堪言。由此产生的抗缴火耗的民变在清朝初年可谓遍地皆有,常常令官府头疼不已。

那么,既然征收火耗不得人心,那么为什么不取缔?其实,早在康熙五十年(1711年),陕西巡抚噶什图即上奏建议"量留本官用度外,其余俱捐补合省亏空。" 噶什图的建议,可谓有了"火耗归公"的雏形。但此时的康熙早已倦于政事,加上"九子夺嫡"的折磨,他不想、也没有精力再去碰触这个敏感的话题,火耗改革也就此耽搁下来。

雍正上台后,为兴利除弊,同时也为缓解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于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推行"火耗归公"。清廷规定: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厘定火耗的额度,征缴之后统一纳入国库并登记造册。征收的火耗除填补国库外,多出来的部分以养廉银的形式下发,作为各级官员俸禄之外的一项额外收入,以补贴家用。

可能有人会问:不管火耗是归私人还是公家,这不都是民脂民膏吗?这么做和不归公有什么不一样?大不一样!原先朝廷收3两银子的税,地方官收9两,自己赚6两不说,老百姓怨声载道,骂得都是朝廷,好处全是官员的。现在呢?哪怕你收100两,也都是朝廷的,官员毛线都没有,你敢捞一分立马治罪,傻子才去收高得离谱的火耗。这样无疑有效解决了自明朝起就长期存在的地方官横征暴敛的弊政,对百姓而言自然是减轻了负担。

然而,雍正推行"火耗归公",无疑是站到了整个官员集团的对立面,那些"小金库"被清的人岂能愿意?要知道,士绅阶层在明清时代对整个社会的影响非常大,一旦政策没搞好,就有可能动摇国本。对此,雍正有着充分的思想准备,他首先宣布,在最主张实施这项政策的山西试行"火耗归公"(山西巡抚诺敏和布政使高成龄是最早上奏推行"火耗归公"的雍正朝官员)。当年,山西共上缴火耗银43万两:20万两弥补亏空,9万多两作公费,其余作为各官养廉银。这其中,知县级别官员得到养廉银500至1500两。如此官员有了好处、朝廷补了亏空、百姓减负担,这般一石三鸟,何乐而不为呢?

其次,雍正在各级财政机构选派能臣干吏,对各地账目实施清查,严防舞弊。比如我们大家熟知的李卫,当时被任命为户部郎中,负责主持"火耗归公"相关改革事宜。有位亲王自恃位高权重,再三暗示李卫,他要把火耗收到自己腰包里。李卫见状,便下令将这位王爷想要的火耗银装箱,然后在箱子上贴上封条,写上"亲王火耗",而后在户部大门口一放。这样一来,在众目睽睽之下拿走这火耗银,面子还往哪里搁?亲王无奈,只好向李卫道歉,于是"火耗归公"便顺利铺开了。

再者,派出钦差大臣不断明察暗访,广泛收集民情,制定合理的火耗比例;同时对仍敢顶风作案的官员,严惩不贷,绝不手软,甚至不惜开杀戒,以儆效尤。在雍正的努力下,河南、山东的火耗比例由之前的四到七成分别降至13%、18%,其他各省普遍降至10%20%,富庶的江浙一带只有5%。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税权力,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官员的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

不过在封建专制的大环境下,官僚贪污腐败是个痼疾,仅靠一两项措施是无法根治的。雍正死后,地方官开始于火耗之外暗中加派杂税,滥征之风再起。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仍然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改革尝试,也取得了十分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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