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是清朝人发明的?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清朝前期朝廷对旗人施行的是免费分房政策,原则上,一品官分20间,二品官分15间,三品官分12间,四品官分10间,五品官分7间,六品官分4间,八品官分3间,九品官和没有品级、没有工作的普通旗人每人分两间,只要是旗人,人人有房住。

后来公房不够分了,旗人内部苦乐不均,清廷开始搞房改,免费分房变成了福利购房——朝廷按优惠价把公房卖给旗人,一家只许买一所,不许多买,不许骗购。然而即使按优惠价,也有一些旗人买不起,不能一次缴清房款,于是从乾隆年间起允许分期付款,房款在千两以上的,可以首付一半,剩下的8年之内付清。

嘉庆即位后,旗人分期购房成为定例,无论总价多少,都是首付一半,还款期限则视房款而定,500两以上的7年付清,300两以上的6年付清,100两以上的5年付清,如果房款在100两以下,限4年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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