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体系化赋税制度介绍

汉代的赋税制度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它是自春秋晚期以来至秦代出现的封建性赋税制度的延续和发展,在制订赋税制度时,既吸收了以前的赋税制度的基本内容,又顾及了汉代初期的现状。
  制订了具有新内容和新特点的赋税制度,为恢复和发展生产,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封建朝廷政权,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田税、口赋和杂税。与此同时,汉代还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开创性的制订了敬老养老的赋税政策。
  田租是汉王朝朝廷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主要用做百官的俸禄、祭祀,皇帝的生活资料和其他某些用度。
  西汉初年,汉高祖实行减轻田租的政策,实行“十五税一”之法,即朝廷从农民总收入中征收1/15。不久,因军费开支浩大,似乎又改成“十一之税”,到惠帝刘盈时,才又恢复“十五税一”。
  后来,有时免除一半田租,变成“三十税一”,遇到荒年,又全部免征。时,正式规定“三十税一”,从此成为定制,终两汉之世基本未变。
  东汉晚期,汉灵帝因修建宫室的需要,规定在“三十税一”的田租之外,收取田租的附加税。185年,朝廷明文规定,每亩征收10钱。
  古代文献把汉代朝廷收入的田租,有时又称作“谷租”、“租谷、“菽粟”,可见它是实物并不是货币。朝廷按照不同地区、不同土质、不同年景,定出不同的通产量,以此为标准来征收田租。
  汉代还有一种与田租并行的税收项目,这就是刍藁税。这和秦代的刍藁税基本相同,也是征自土地,而且和田租同征、同减、同免。由于刍藁笨重,运输不便,有时也用货币代替实物。
  两汉前期减田租的措施,对大量自耕小农起到了保护作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而也收到了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效果。
  汉代另一类重要赋税是“口赋”,是朝廷财政收入的又一重要来源,主要充作军费和对有功人员的赏赐。口赋就是人口税,其中分为“算赋”和“口钱”两种。
  从西汉初开始法令规定:人民不分男女,从15岁至56岁期间,每人每年必须向朝廷纳一“算”钱,称“算赋”。当时的一算是120钱。商人和奴婢要加倍交纳,每人年征两“算”。
  汉惠帝为了改变秦末汉初以来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的局面,特别奖励生育,规定女子从15岁至30岁还不出嫁,就要征收五“算”。
  汉代称未成年的儿童为“小男”、“小女”,他们的人口税叫做“口钱”。口钱从3岁起征,直至14岁,每人每年交纳20钱,时增加3钱,成为23钱。汉元帝又改为从7岁起征口钱,至20岁才开始征收“算赋”。
  除了以上两类赋税以外,汉代的杂税其实涉及了汉代赋税的管理体制。
  汉代皇室的费用,主要取自山、川、园、池、市肆的租税,被称为“工、商、虞、衡之入”。这些收入,原则上由少府管领,供皇室享用。
  这里所说的山、川、园、池的出产,早在西周时,即由农村公社和各级领主的公产,逐渐变成了王室的私产,史书上所记载的“厉王专利”,就是指这件事。
  周代的“山虞”、“林衡”就是主管山、林、园、池的官吏。不过汉代的少府,规模和职权范围又远非“山虞”、“林衡”所能比拟,它的属官如主膳食的太官和主饼饵的汤官等,主管盐铁、海租、假税、工税、市租方面的税收。
  盐、铁是人民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量多税高,收入自然不少。正因为它重要,所以汉武帝时,为增加朝廷财政收入,实行盐铁由朝廷垄断经营,于地方各郡县设盐官或铁官经营盐铁产销,增加了朝廷财政收入,对改进与推广先进技术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海租又称渔采税。汉代渔采税针对江海湖产物征收。渔采税的税率为10%,但在不同时期略有波动,有提高也有减免。
  假税是租赁之税。朝廷把控制的公田苑囿租给人民耕作。当时出租的公田,有太仆所掌管的牧师诸苑草地,水衡都尉所掌管的上林苑闲地,少府所掌管的苑囿园池之地,还有大司农所掌管的大量熟地。
  其中一部分是由士兵在边地开垦的大片屯田,一部分是通过告缗令没收的大批良田。大司农设置田官管理各处田产,向种熟地公田的农民征收假税。假税虽然与地主的私租有相似之处,但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地租,而是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
  市租属于商品交易税,就是对商贾所征收的市场交易税。绝大部分市租归天子所有,各地必须将税钱上交朝廷,由少府掌管。
  工税属于管理费。当时设立的工官,需要管理私人手工业,并征收其租税。工税给皇室的仓库增添了大量收入。
  汉代开创的敬老养老赋税制度,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司法等领域,内容包括王杖制度、赐米制度、免老制度和老制度。
  王杖制度又称赐杖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免除老人的赋税差役负担。王杖持有者如使者持节,官吏或他人不得擅自征召、辱骂、殴打持杖者,否则处以极刑。
  同时,把免除差役的范围扩大到持杖老人的家庭成员。即对于抚养这些老人的人,朝廷也免除其赋税徭役。
  经济上给予持杖老人一定的优待,对持有王杖的老人从事经商活动免除市税。也就是对持有王杖的老人在市场做买卖,实行免征赋税政策。
  赐米制度规定,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可以享受赐米,不过当时只有大夫及大夫爵位以上的90岁老人才享受赐米,而低级爵位乃至无爵位者需要更高的年龄才受赐米。
  时,对赐米制度的对象、年龄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据《汉书·文帝纪》记载,90岁以上赐米制度,被放宽为80岁以上者即可享受赐米一石、肉10千克和酒5斗的待遇;而90岁以上者则在享受赐米一石的基础上,增加赐帛两匹、絮1500克。同时取消了高龄老人爵位限制,命令全国各县道官吏对天下80岁以上百姓一律按年龄赐米。
  至东汉时,赐米者的年龄被进一步降低,《续汉书·礼仪志》表明,东汉70岁的老人就被赐米了。
  免老制度又称“徭役免老”,就是对达到年龄标准的编户民众,即被朝廷正式编入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免除徭役。
  与赐杖制度一样,汉代在实行免老制度的过程中,逐步取消了对爵位要求的限制,扩大至适应年龄的普通平民,反映了汉代免老制度向前发展,并且日趋民主和进步。
  老制度是汉初养老制度中的另一项内容,即将年龄较高又未及免老者,定为老,其享有的优待政策,一是减半服徭役;二是老者之子可免于参加运粮的差使。
  当时老者由于没有达到“免老”标准,所以仍须服徭役,但老者所服徭役的劳动量是同爵位正常服役者的一半。
  汉代“赐杖”、“赐米”、“免老”和“老”4四项赋税政策表明,汉王朝能面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顺应历史潮流,注重利用赋税政策开创和发展敬老养老事业,并且逐渐取消爵位等级对养老年龄的影响,逐渐降低养老对象的年龄,越来越面向广大的平民阶层,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性。
  同时,这4项赋税政策,推动了汉代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在我国封建社会初期,具有开创意义。对我国封建社会敬老养老制度的发展,有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深远影响,并且被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借鉴或沿用。
  [旁注]
  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56年~公元前195年)。汉朝开国皇帝,谥号“高皇帝”。我国历史上杰出的政治家、战略家。汉民族和汉文化伟大的开拓者,对汉民族的发展,对中国的统一和强大,以及汉文化的保护发扬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汉景帝(公元前188年~公元前141年)。汉文帝的长子。西汉第六位皇帝,谥“孝景皇帝”。他继承和发展了其父汉文帝的事业,勤俭治国,发展生产,与父亲一起开创了“文景之治”;又为儿子刘彻的“汉武盛世”奠定了基础,完成了从文帝到汉武帝的过渡。
  汉灵帝(156年~189年),即刘宏,东汉第十一位皇帝,谥号“孝灵皇帝”。汉灵帝与其前任汉桓帝的统治时期是东汉最黑暗的时期,的《出师表》中就有蜀汉开国皇帝每次“叹息痛恨于桓灵”的陈述。
  汉惠帝(公元前211年~公元前188年),即刘盈,西汉第二位皇帝,谥号“孝惠皇帝”。汉惠帝即位后实施仁政,减轻赋税,国泰民安。但在位期间大权实际上掌握在强势的母亲吕后之手,因此后世作《史记》时甚至不设惠帝本纪,而设“吕太后本纪”。
  上林苑 是汉武帝刘彻于公元前138年在秦代的一个旧苑址上扩建而成的宫苑,规模宏伟,宫室众多,有多种功能和游乐内容。今已无存。上林苑也是当时汉武帝尚武之地,在此处有皇帝的亲兵羽林军,并由后来的大将军统领。
  王杖 帝王赐老者之杖。汉初《王杖诏书令》规定:凡70岁以上的老人,由朝廷授予一种顶端雕斑鸠的手杖—,这就是王杖,又称作“玉杖”、“鸠杖”,其地位等同于天子节信。持王杖者依法享有各种优待。王杖制度是最早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汉文帝(公元前202年~公元前157年),刘恒,汉代第五位皇帝,谥号“孝文皇帝”。即位后,使汉朝进入强盛安定的时期。当时百姓富裕,天下小康。汉文帝与其子汉景帝统治时期被合称为“文景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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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说汉武帝到泰山拜祭泰山奶奶,就在他跪在塑像前磕头时,突然,香台上的香烟组成了14个字停在空中。
  这14个字是:“一人求神花万贯,人众如草废家园。”刚一看完,这些字就又变成了白烟,缭绕着向上浮去。
  汉武帝一时惊呆了,但他很快就明白了:因为自己挥霍钱财,百姓怨愤,所以泰山奶奶才这样警告他。于是,他立即赶回京城,招募天下人才,治国安民,减轻赋税。还亲自到乡下犁地种田,不几年工夫,天下人就富裕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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