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殷时期的政治制度

历史

内服百官和外服分封贵族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商王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僚机构。

《尚书・酒浩篇》云:“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这里指出商代有内服外服之分。内服,是商王畿即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外服,则为分封贵族的管辖地区,在众多的方国之间及其以外的边远地区,又分散有发展程度不等的少数族部落。服,职事也,指群吏言,在内眼外服中有许多公社,贵族、平民和奴隶聚居其中,并由各级官吏来统治。

从甲骨卜辞中,我们可以知道,在商王之下设有各种官吏,大体可以分为文职官、武职官和史官三大类。文职官的名称有尹、多尹、臣、小臣、多臣等。尹和多尹的职司作为大田,作、掌祭祀、出征伐,主要掌管国内的内政事务。臣的种别很多,有王臣、小王臣、c臣等,多臣当是其总称。王臣是参与国王机要的重臣;小王臣与小臣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居王身边,后者多在地方;所谓c臣则是管理耕c的官吏。甲骨卜辞中的既能参与王臣的指挥,如:“贞弗其氐王臣”(《铁》1・1),又要管理c臣,如:“令……c臣”(《前》6・17・5),是冢宰一类的内务长官,主要职掌率王臣、管c臣、贡牛羊、执多和巡视地方等内政事务。

武职官的名称有马、多马、亚、多亚、射、多射、三百躬、、多、卫、犬、多犬等。马、亚在甲骨卜辞中常常并举,可见他们性质是相近的。马,受令征伐或射猎,很可能是“马师”①,后世的司马之官,或从此出;亚,可以“保王”(《厍》1028)、“保我”(《前》7・3・1),与商王的关系极为亲近。卜辞中常有“亚”(《粹》1178)、“亚雀”(《前》8・9・3)之称,亚,又与旅连称,如云:“亚旅”(《左传》成公二年)、“侯亚侯旅”(《诗经・载芟》)等,而《尔雅・释诂》云:“旅,众也”,即为军旅之意。可见,马和亚是一种官职比较高的武职官吏。文献和金文中的亚、服、往往并称,甲骨文中也有“多”(《乙》4212)的记载。“令多射、卫”(《粹》15)的“多射、卫”似当读作多射与多卫,都是官名,这里的和射,当是管理由弓箭手组织成的军队的武官。卫是一种守卫内廷和边境的一种武官,“边卫又哉”(《后下》22・16),便是其证。在,犬中告糜,王其射、亡哉,”(《粹》935)中的“犬中”,郭沫若释云:“犬中,盖犬人之官名中者,《周礼・秋宫》有犬人职”。西周金文《师晨鼎》的“官犬”次于小臣、善夫之后,郭老亦释为犬人之官。甲骨卜辞中之犬与多犬可能本是饲猎犬之官,进而为田猎之官,后来也参加征伐之事,犹如马与多马是司马之官一样。

史官的名称有卜、多卜、乍册、史等。甲骨卜辞中的卜人名前有冠以宫名“卜者,例如:“□午卜,卜贞……”(《佚》527)。这里的“卜和“多卜”一样都是官名。甲骨文中也有“乍册”(《京津》703)的记载,也是官名。《尚书・洛诰》的“作册逸”,《左传》、《国语》和《汉书・古今人表》作“史佚”,都是同指一人。可见,乍册、史都是同类的官名。甲骨文中的史,是一种专门主管祭祀的官吏。

在商王直接统治的王畿以外,还派有侯、伯、子、妇进行统治。见于甲骨卜辞中的侯有:侯、丁侯、伊侯、光侯、侯、侯、攸侯喜等;伯有:雇白、井白、喊住白、宋白、盂方白、夷方白等①。侯伯有自己的土地和人民,似非殷王所封赐。侯伯的领地是世袭的,他们虽然各自拥有武装力量,置有“臣正”一类的官吏,但是对于商王却有着进贡、纳税、服役、戍边和服王事即率兵随王出征的义务。从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当时有“诸子”之封。甲骨卜辞中凡称“子某”者,论者多谓他们是武丁王予,但是《佚》,524片中的子渔是第一期,而《粹》,1263片中的子渔则是第四期;《后下》30・4片中的子弓为第一期,而《遗》393片中的子弓则属第二期;此外的子央、子、子、子效、子宋、子等也都不完全是同一时期的卜辞,因而主张甲骨卜辞中的“称子某者共二十三人皆为王子”说①,似难置信。再从“王薄保ā蛾》114》)的奔串为子的封地和“令于夫,于宋”(《续》6・24・5)的宋为子宋的封地看来,这些“诸子”都有封地。他们被封于外服主要是为了帮助商王加强统治。他们与侯、伯不同之处,从商王常常贞卜他们是否有灾害、疾病等,可以知道这些诸子与商王有着一种同一族类的近亲关系。论者又说,商代“诸妇”之封,“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并且“以宠与不宠,或不全在宫中。其不获宠者,则封之一地,或命之祭祀,或命之征伐,往来出入于朝野之间,以供王之驱使,无异亲信之臣也”②。这些“诸妇”是否全为武丁之妃,虽需研究,但说她们都领有土地,为主耕种c田③,还要为王服王事即率兵出征④,则是肯定的。所有这些似乎都与“诸子”相同。由此看来,如果说商代设“侯”、“伯”于边境是为了防御外寇,那么封“诸子”、“诸妇”于各地,主要是为了藩屏商王朝的统治。商代的统治阶级,主要就是依靠这些内服百官和外服侯伯和“诸子”、“诸妇,来维持其统治的。

军队商代统治者拥有一支强大的军队以维护其阶级统治。考古资料表明,从早商到晚商,从王都到方国,都有相当数量的军队。

甲骨卜辞中比较常见的用兵人数多是三千、五千,有时也达万人以上。根据甲骨卜辞看来,祖甲时期对外用兵很少,只有对晋方的举兵。廪辛康丁至武乙文丁时期,对羌方和召方有直接的军事冲突外,还增设了新的防御措施即“戍某地”。甲骨文中的戍,作、形,从人从戈,是人和武器相结合的会意字。《说文》解为“守边也,从人持戈。”《尔雅・释言》云:“戍,遏也。”郭注说:“戍守,所以止盗贼。”可见,戍是执行军事任务的。由于戍守需要担负作战任务,所以捕捉了战俘也要献给王室,如云,“王戌卜,狄贞,戍乎(呼)执?”(《甲》3913)执作形,或加系,前后索,是系累战俘之状,这里是献俘于王。帝乙帝辛时期,主要对东方的夷人作战,同时,又对边疆仍沿用戍守制度。这种变化,不仅揭示出从武丁帝乙帝辛二百七十余年间用兵重点的转移,而且又创建新的保卫疆土的戍守措施。戍守不是临时性的军事行动,而是永久性的驻守,这就使殷代常备军的数量大大增加,增强了作战的机动性,对外能及时制止周围方国的侵扰,当然对内也加强了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所以,戍守制度和常备军的扩大,也是奴隶制国家机器进一步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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