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内容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法合流”为主要特点,确定了一系列反映伦理精神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基本完成了我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最终成熟奠定了基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入律。
三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继续儒家化。比如主张兼采法家与儒家治国策略而礼刑并用,根据社会形势的治乱变化而有所侧重。
两晋时期,由于门阀士族统治的发展,儒家“礼有等差”的思想更适合当时的政治需要,积极地引礼入律,促进了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思想一遵西晋,宣扬礼教,建树不大;北朝虽多为少数民族建国,但入主中原后,很快接受儒家思想,深受汉晋法律文化的影响,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
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立法活动,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比较频繁,其中的几部重要法典,标志着这一时期立法活动的丰硕成果。
三国初期的立法活动,沿用汉制,承袭汉律阶段。当时社会形势不稳定,各国不具备制定新法的条件。又都各自看似名正言顺:坚持正统,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相比之下,孙吴政权的法律多承于汉制,少有建树。
蜀汉以汉室宗亲自居,国号“汉”表示了本政权的正统地位。因此,蜀汉的法律只能在沿用汉律的基础上,进行小幅的修正和增删。
蜀汉的立法者主要是。在他执政时期,创制了不少军令、科条。蜀汉最重大的立法活动,当属造《蜀科》。它是蜀汉的基本法典。《蜀科》也叫《汉科》,其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三个方面。
《蜀科》的刑事法律制度包括刑名和犯罪种类两个部分。刑名有夷三族、弃市、斩、连坐、杖刑和鞭刑、废刑和徙刑、下狱幽闭,以及降职、免官等;犯罪种类有危害政权及皇权的犯罪、官吏渎职罪、侵陵大臣罪、军事不利罪等。
《蜀科》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经济立法和其他规定。蜀汉法律中最能体现对益州土著豪强限制的,当属其经济立法。蜀汉政权铸大钱、盐铁专卖等立法与措施,都直接打击了益州豪强。其他规定包括禁酒和禁以异姓为后等。
《蜀科》的诉讼法律制度包括司法机关的设置、刑讯制度和“惜赦”思想。在蜀汉,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重大案件的审理,都须经过丞相审核。蜀汉设大理,主掌审判。还有司隶校尉,负责首都治安及对官员的监察工作;督军从事,职典刑狱,论法决疑;军正,是军中执法的官吏。
除以上所述而外,地方守、令也须负责一地治安、执法。蜀汉刑讯制度比较严酷,至于“惜赦”思想,终诸葛亮执政之世,总共下过两次大赦,都是在皇帝即位时施行的。诸葛亮死后、费破坏了这一思想,几乎年年大赦,遭到了孟光等人的批评。
此外,蜀汉还有国际条约。蜀汉的“国际条约”,主要指229年与东吴签订的“汉吴同盟”。盟约中说:
若有害汉,则吴伐之;若有害吴,则汉伐之。各守分土,无相侵犯。
这其中,其实已经明确订立了双方交往的一些原则。而事实上,直到蜀汉灭亡,双方基本都是遵守盟约的。
三国时期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成就是《曹魏律》,又名《新律》,《魏律》。
在当时,曹即位后,三国势均力敌,曹魏内部统治相对稳定,经济文化事业有所发展,制定新的法律的任务提到了日程。
这一阶段进行的刑制改革,有《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尚书官令》、《军中令》等总计180余篇,分别作为刑事、民事、军事、行政等各方面律令法规。其中,《新律》18篇最为重要,系曹魏时期国家的基本律典,故称《魏律》。
《魏律》是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由陈群、刘劭等于229年增删汉律而成。《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10篇。
《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一次大改革,主要表现在这样几项:增加了篇条,基本上解决了篇少导致的漏罪。
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了汉律篇章体例不够合理的状况;吸收律外的傍章科条,调整、归纳了各篇的内容,使得内容简约,而且体例通顺。
在律中正式规定维护皇室贵族官僚特权的“八议”条款,这一规定表明封建等级原则的进一步法典化。
在刑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法定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如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的范围,禁止诬告和私自复仇等。
西晋的立法主要是制订了《晋律》。《晋律》以宽简著称,是我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晋律》还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的刘宋、南齐、南梁、南陈等所沿用,是这一时期使用用时间最长久的一部法典。
《晋律》是晋武帝在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羊祜、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
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该律又名《张杜律》。
《晋律》篇目从18至20篇,体例的设置、条文的安排更为合理,用词也更确切。《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
《晋律》适应了士族地主和官僚地主的需要,规定了一系列保护他们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杂抵罪”的刑罚,即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
《晋律》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度是我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晋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无不打上它的烙印。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我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准五服以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
南北朝时期,南朝的各政权基本沿用《晋律》。相对来说,北朝的法律建树远远胜过南朝的立法。《北魏律》和《北齐律》是北朝时期的重要法典。
《北魏律》的最初制订者崔宏、崔浩、高允、刘芳等皆为中原士族。他们根据汉律,参酌魏、晋法律,经过多次编纂,最后在北魏孝文帝时,由律学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
其内容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残废减罪或免罪、公罪与私罪、再犯加重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诬罔、杀人、盗窃、隐匿户口,以及官吏贪赃枉法等。
《北魏律》中还第一次出现了“官当”制度。“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北魏律》中的“田令”,是以封建国家的名义对土地实行分配和调整,推行“均田”制度的法令。
此令在当时对限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以及争取劳动人手、开垦荒地、提高农业生产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对后世影响较大。
《北魏律》特点是“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要求以法以礼治理国家。它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在我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北齐武成帝高湛命人编撰而成,制订者熊安生、邢邵、马敬德、崔昂等皆为儒家。
《北齐律》创新并确立了“重罪十条”,这是后来“十恶”的起源。《北齐律》以“科条简要”而著称,将《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篇目由20精简为12篇,这也被后来的隋唐所继承。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所取得的立法成就也最大,堪称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在我国古代法律编纂史上,它对后世立法影响极大。
《开皇律》即以《北齐律》为蓝本,唐律又以《开皇律》为依据,而唐律又成为宋元明清各朝的立法基础,并直接影响到周边亚洲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
总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进一步儒家化,立法活动频繁。
各封建政权极为重视立法,在继承秦汉法律传统文化的同时,积极进行改革和创新,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法律形式规范,法典体制科学合理,法令明审简要,为隋唐法制的成熟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旁注]
门阀 是门第和阀阅的合称,指世代为官的名门望族,又称门第、衣冠、世族、士族、势族、世家、巨室等。门阀成为制度,其实际影响造成个人的出身背景对于其仕途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其本身的才能特长。后被科举制度所取代。
诸葛亮(181年~234年),字孔明,号卧龙或伏龙。生于三国时期的琅琊阳都,即今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三国时期蜀汉丞相,杰出的政治家和军事家。在世时被封为武乡侯,死后追谥“忠武侯”。诸葛亮在后世受到极大尊崇,成为智慧的化身。
蒋琬 零陵湘乡人。三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初随刘备入蜀,诸葛亮卒后封大将军,录尚书事,封安阳亭侯,旋受命开府,加大司马,辅佐,总揽蜀汉军朝,统兵御魏。采取闭关息民政策,国力大增。
陈群 字长文,颍川许昌,今河南许昌东人。三国时期著名政治家,曹魏重臣,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和曹魏律法《魏律》的主要创始人。群颍阴侯,增邑五百。谥“靖侯”。
刘劭(168年~240年),字孔才,魏朝广平邯郸,今河北省邯郸市人。学问详博,通览群书,曾经执经讲学。编有类书《皇览》,参与制定《新律》。著有《乐论》《许都赋》《洛都赋》等,著作多已亡佚。
张斐 魏末晋初人。曾任明法椽、僮长。曾以廷尉明法掾的身份为《晋律》作注,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刑名”篇的作用:“‘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
服丧 服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戴孝,通过穿孝服、佩黑纱或戴白花等形式对死去的长辈或平辈亲属表示哀悼。我国古代服丧制度的规格、时间等是按照严格的亲疏远近来制定的,从重到轻,依次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此谓“五服”。
常景 字永昌,河内温县,今河南温县人。北朝魏法学家,律学博士出身。曹魏以来之律学博士多为刑名家。参与制定了当时北魏重要法典《北魏律》。
熊安生 字植之,长乐阜城,今山东交河人。北朝经学家,北学代表人物之一。通五经,精《三礼》。北齐时,任国子博士;后入北周,官露门学博士。沿袭东汉儒家经说,撰有《周礼》、《礼记》、《孝经》诸义疏。
[阅读链接]
曹操曾经颁布租调令,以发展经济,壮大国力,但遭到了霸占大量土地的豪强地主们的不满,其中就有曹操的堂弟曹洪在长社县的亲信张冲等七家。
曹操听后,狠狠地批评了曹洪:“国家的法令必须人人遵守。身为国家重臣,更不能纵容自己的亲信知法犯法。你是我的堂弟,更应该带头执行法令。念你跟随我多年征战,立下汗马功劳的分上,也就不再追究了。希望你接受此次教训,以后再不要犯枉法之错。”
最后曹洪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