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为何拐卖人口屡禁不止:只因豪门蓄奴成风

汉朝为何拐卖人口屡禁不止:只因豪门蓄奴成风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员称为“略卖”,从汉代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虽然王法如炉,这种生意仍然千百年来有人做。

  在古代特别是蓄奴成风的汉代,将男孩子拐卖的首要目的是做奴隶,就如拐卖智障者进黑砖窑相同,以此最大极限地从奴工身上剥削利益。而拐卖女童,首要是卖给大户人家当奴婢或卖给那些“青楼女子专业户”练习,等其长大后再让其入青楼为养母投机。

  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分是相当严峻的。汉代将拐卖行动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恶并提,并处以磔(音同“哲”,砍头后并将尸身割裂)刑。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袭这类规则,仅仅惩罚轻重有所不相同。

  如唐律依据拐卖人员的成果不相同而差异给人估客科罪:将别人诱骗为奴婢,或将别人卖给别家做奴婢的,处绞刑;为部曲(介于奴婢与夫君之间的社会阶层)的,处流刑三千里;为妻妾子孙的,处徒刑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响马,伪造宝钞,略卖人员,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概交有司处置。元朝略卖人员和造假币、掘墓、纵火相同是大罪。

  中国古代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而被拐者的身份不相同,对人估客处分是不相同的。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产业不相同。若拐卖“夫君”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在,那么处分起来尤其严峻。如《大明律》规则:拐卖的是别人的奴婢,比拐卖夫君轻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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