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与元朝相比为何刑法走向大倒退


明朝元朝相比为何刑法走向大倒退

元朝时代刑法的最大特点是宽刑慎法。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之初就曾公开宣示臣下:“人命至重,悔将何及,朕实哀矜。”并著重提出宽刑慎法作为元朝刑法的指导思想:“朕治天下,重惜人命,凡有罪者,必命对再三,果实而后罪之。”而且忽必烈还屡屡告诫臣下:“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两日乃复奏。” 在至元二十二又再次强调说:“人命至重,今后非详狱,勿辄杀人。”忽必烈的后继者们也遵循他的训导,秉持宽刑慎法的思想,如成宗大德四年中书省发布诏书说:“切惟国朝最以人命为重,凡有重刑,必须奏覆,而后处决,深得古先谨审刑辟之意。”

与唐宋相比,元朝刑法放宽了许多,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巨大进步,对犯罪处罚手段只有笞、杖、徒、流、死五种,而且在具体实行这五种刑罚手段时司法机关也格外慎重。《元史》对此评价是“盖古者以墨、劓、|、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

元朝的“轻典”是怎样体现出来的呢?且让我们从元朝档案文件里细细分析。

《元典章》刑部二的《五刑训义》称死刑为“刑之极也”。可见,元政府对于死刑是非常慎重的。前文忽必烈诏书里提出“重惜人命”、“人命至重”等思想也说明了这一点。在元朝对死刑的执行程序里,不仅要经过逐级严格审理外,还必须经过元中央政府机构的覆核,最后经皇帝钦定,才能执行死刑。而跟元朝相比,宋朝地方还有死刑终审权,只有疑难案件才上报刑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2006年才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社会各界强烈呼请下收回死刑核准权。可见,元朝对死刑的执行程序是中国法制史上巨大进步,不仅在当时是最为先进和人道,就连今人也有所不及。而流刑在元世祖忽必烈时代原本与死刑一样,要经过皇帝批准,后来才在元仁宗大德八年,改为由大宗正府和中书省审核通过,即可执行。

元朝的笞、杖两种肉刑也是非常人道主义化,元世祖曾说过“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虽然实际惩罚效果没什么大差别,但也体现了元朝统治者轻刑的思想。而且,元朝审案时拷讯犯人也只准用杖,不准使用其他酷刑。拷讯使用的讯杖在《元典章》里也有专门的规定,长度与笞、杖两种刑用的木杖相同,必须为三尺五寸。而且这三种用刑的木杖的两头还必须定制:笞刑用杖大头直径为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杖刑用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直径二分二厘,拷讯用杖大头直径五分五厘,小头直径二分五厘。在《元典章》刑部二《狱具》还有受杖的具体规定“臀腿分受,务要数停”,这也是人道主义的思想反映。

对于尚未定罪的嫌疑犯的刑讯过程,元朝司法的处理也是比唐宋更为进步,唐宋只需问案官员与长官意见一致,即可实行肉刑拷讯,而元朝的刑讯则规定为同一衙门官员和首领官员集体讨论,而且对于拷讯用的杖和杖打的次数还必须写札子签字画押。这是元仁宗在延佑三年下诏确定的,具体内容为:“有罪过的人,指证明白,不肯招,合硬问的人,除强盗外,问事的官人每、首领官圆聚着商量了,依着体例,合使甚么杖子,打了多少杖数,明白立着札子,圆押着。”

不仅审讯慎重,元朝司法还提倡以理推导,如《元典章》刑部二有《鞫囚以理推导》的内容:“若或事情疑似,赃仗已明,而隐讳不招,须与连职官员立案同署,依法拷问。其告指不明,无证验可据者,先领以理推导,不得辄加拷掠。”

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对于酷刑,元朝中央政府是大力禁止的。《元典章》刑部二有《禁止惨刻酷刑》的专门条目,规定:“鞫狱之具,自有定制,比年以来,外路官府,酷法虐人。有不招承者,跪于瓷芒碎瓦之上,不胜楚痛,人不能堪。罪之有无,何求不得!其余法外惨刻,又不止比。今后似此鞫问之惨,自内而外,通行禁断。如有违犯官吏,重行治罪,似望体皇上恤刑之本意,去酷吏肆虐之余风,天下幸甚。”从这一条文中,值得后人细细思索的是,在元朝时代,下级州府官员一些过分的拷问手段都受到元政府的大力禁止,而以人道主义精神提出“不胜楚痛,人不能堪”这样的质问,这跟明朝时代政府公开提倡重法酷刑,以此恐吓天下人的行径是差距是何等之大。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元朝司法精神在人道主义层面是多么巨大的进步。

然而不幸的是,由于天灾人祸的接踵而至,流民数量激增,动乱逐渐由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在元惠宗时代终于酿成了天下大动乱,元惠宗一度也采纳朝臣建议推行重典,然而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也不过是恢复古人曾用过的“劓”、“黥”等肉刑,实际上只在小范围地区推行,还根本没施行多长时间。

由于元末大动乱导致了流氓文化异化主流文化,因此到了明朝,数千年的善待生命尊重生命价值的价值观荡然无存。与之恰好相反的是崇尚专制,迷信血腥暴力,贱视生命的意识形态。

在这样的一个时代里,明代法律作为文明史上的大倒退也就是不可避免的趋势。朱元璋推行的《大明律》已经比《唐律》还严酷,而《大诰》四编更把流氓文化的残酷性发挥得淋漓尽致。 如《唐律》已经废除了古代五刑:墨、劓、非 、宫、大辟等肉刑,代以笞、杖、徒、流、死。而《大明律》不仅恢复了大辟、凌迟、枭首、刺字、阉割、枷号等酷刑,而且还滥用死刑。 《大诰》四编在《大明律》基础上更加扩大了这些酷刑的使用的范围。如《大明律》只有“谋的反大 的逆”才治以“族诛之罪”(《唐律》只斩祖、 父和十六岁以上的子孙,其他人不处死), 而《大诰》四编所列的族诛的许多只是寻常过犯。如在起解官物时,“卖富差贫”,“滥设吏卒, 役民如虎”等过犯的“的当人、管干人、干办人及有司官吏皆族诛”。《大诰》四编中还开创使用了新的肉刑,如断手、挑筋、剁指等。 还有许多酷刑虽然没有写上法典,却在刑讯过程中执行着、尤其是特务组织――锦衣卫酷刑花样最多。如剥皮楦草(鲁迅曾说明朝以剥皮始, 以剥批终――明末农民领袖张献忠也好剥人皮)、刷洗(以铁刷刷犯人皮肤)、抽肠、锡蛇游等等, 这些都是使人目不忍睹、耳不忍闻的,很难形诸笔墨。 《国史旧闻》就为我们勾画出一种活生生的地狱场景:“国初重典,凌迟处死之外,有洗刷,裸置铁床,沃以沸汤;有铁刷,以铁帚扫去皮肉;有枭令,以钩钩脊悬之;有称竿,缚之竿杪,似半悬而称之;有抽肠,亦挂架上,以钩钩入谷道而出;有剥皮,剥赃贪吏之皮,置公座侧,令代者见而警惩云。” 《明朝小史》也为我们勾画了一幅血腥残酷至极的画面:“帝既得天下,恶胜国顽民,窜入淄流,乃聚数十人,掘一泥坑,特露其顶,而用大斧削之。一削去头数颗,名曰铲头会。” 所谓的胜国顽民指的是元朝遗民,而淄流指的是和尚,也就是说朱元璋很厌恶元朝遗民遁入空门做和尚,专门发明“铲头会”这种杀人酷刑来威吓天下人民。

有些人认为朱元璋时代“非猛不可”,明朝后来法律不那么严酷了。实际上这种看法是一种历史的误读。明朝后来确实不怎么用朱元璋的那本大诰,然而酷刑峻法仍一直在两百多年时间里沿用着,如朱棣就恢复锦衣卫,还在锦衣卫中特设北镇抚司,这就是使诏狱永久化,一直到天启崇祯时代诏狱酷刑仍然被沿用。

朱棣时代,大酷吏陈瑛、纪纲先后用事,于是他们发挥自身特长,掀起血雨腥风。陈瑛这厮是“天性残忍,受帝宠任,益务深刻,专以搏击为能”,有他为朱棣分忧,“于是诸忠臣无遗种矣”。朱棣让他负责胡闰之狱,于是陈瑛的卖力导致了“所籍数百家,号冤声彻天”。冤狱之惨不仅让“两列御史皆掩泣”,连这个酷吏自己也“色惨”,不过他并非良心发现,而是为自己找出了制造冤狱的借口“不以叛逆处此辈,则吾等为无名”。而纪纲不仅“构陷大贾数十百家,罄其资乃已”,居然还能“数使家人伪为诏,下诸方盐场,勒盐四百余万。”明朝名臣解缙就是在朱棣暗示之下被纪纲命人将其埋入雪中活活闷死。

嘉靖时代,杨继盛被投入诏狱,廷杖一百,他的腿骨被打折,腿肉被打掉,伤口开始恶化感染,据《明史》的记录,他只能“碎磁碗,手割腐肉。肉尽,筋挂膜,复手截去。”

在天启时代,魏忠贤将“东林六君子”投入诏狱,负责拷问的是他的走狗许显纯。明人顾大武的《诏狱惨言》对六君子在诏狱里这段遭遇有血淋淋的描述――“诸君子虽各辩对甚正,而堂官许显纯袖中已有成案,第据之直书,具疏以进。是日诸君子各打四十棍,拶敲一百,夹杠五十……诸君子俱色墨而头秃,用尺帛抹额,裳上脓血如染……嗣后受杖,诸君子股肉俱腐,各以帛急缠其上,而杨公独甚。……杨、左俱受全刑。魏三十棍,周、顾各二十棍。显纯呼杨公之名叱曰:尔令奴辈潜匿不交赃银,是与旨抗也,罪当云何?杨公举头欲辩,而口不能,遂俱舁出。彼时诸君子俱已进狱,独杨、左投户限之外,臀血流离,伏地若死人已。而杨大声曰:可怜。后仍舁入。左公转面而东顾其家人。是日雨棍湿重倍常,且尽力狠打,故号呼之声甚惨……三君子之尸俱从诏狱后户出。户在墙之下,以石为之,如梁状,大可容一人匍匐。是日刑曹验毕,藉以布褥裹以苇席,束以草索,扶至墙外,臭遍街衢,尸虫沾沾堕地。”

从明人的这些记载里,我们可以看出来,单单用草菅人命、惨不忍睹这类词描述明朝诏狱,实在过于抽象,那其间的恐怖,简直是超乎人类想象。陈瑛纪纲许显纯们可以说是完全继承了朱重八们的卑劣,即他们对生命,对人的生存权利,对人的自尊的蔑视。明朝刑法的血腥暴力、贱视生命种种特色可以说对中国国民性影响相当大,鲁迅当年痛心疾首所彻底批判的恶劣、猥琐、胆怯、瞒与骗、自欺欺人、勇于私斗怯于公战的国民性,其实早在明代早已造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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