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秘闻:司马光为何要将一女孩置于死地

中国封建时代有一起情节简单的伤害案,那就是《宋史・刑法志》记载的一个著名案件“阿云之狱”。在案发时的宋代,后经明至清末,围绕该案定性问题一直争议不休。历史评说多认为,“阿云之狱”其实是一场变法之争。虽然如此,但是此案的判处结果却成为中国古代司法上的一个亮点,那就是关系到古代传统法律中最重要的刑法适用原则――自首的认定。

宋史・刑法志》记载的案件“阿云之狱”,发生于宋神宗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13岁的登州 (今山东登州)少女阿云还在为母亲守孝,孤苦无依。没想到阿云的叔父贪图钱财,竟然以几石粮食(价值约等同于现在2000元人民币)就将阿云卖给了一位名叫韦大的老光棍为妻。

韦大容貌丑陋,阿云对这门亲事死活不愿意,可又拗不过叔父。于是阿云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杀死韦大。

阿云晚上悄悄来到韦大的家里,适逢韦大正在熟睡,阿云拿起砍柴刀朝着韦大一阵乱砍。被惊醒的韦大下意识地翻身起来用手阻挡,阿云看韦大醒来,又惊又怕,丢掉柴刀,扭头就跑。

阿云当时只是一个年仅13岁的小女孩,柔弱无力,对韦大一阵乱砍,除了砍掉韦大一个手指头外,韦大身上其他地方都是些皮外伤,没什么大碍。于是媳妇没娶着、差点丢掉性命的韦大立即报了官,说有人要杀他。

知县立即将阿云捉来,说这案子明摆着就是你干的,你就招了吧,免得受皮肉之苦。阿云也不抵赖,毫不隐瞒地将事情的整个由来说得清清楚楚。就这样还不到一天,这起杀人案就这样告破了。

其实这是一起很简单的案件,按照今天的法律,得按伤害或者杀人未遂定罪,这类案件多的是,绝不致引起热烈讨论。阿云杀未婚夫之举,也许出于反抗包办婚姻?《宋史・许遵传》说:“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出嫁前对容貌丑陋的未婚夫已存厌恶之心,后来憎恨心理转化为坚决的行动。险做刀下鬼的男人,未见记载有劣迹,论理该算无辜者。任何时代的法律,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直接目的。阿云不愿嫁韦某,绝无剥夺韦生命的权力,虽未造成杀死他人的后果,伤害或杀人未遂则是清楚无误的。封建时代对故意伤害杀人罪,照例以“杀人偿命”为准则,处置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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