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州级官厅为例,对梁陈之际的“禄米“制度略作分析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载侯景乱后京官帖领郡县以取俸禄,又称:州郡县禄米绢布丝绵,当处输台传仓库。若给刺史守令等,先准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凡如此禄秩,既通所部兵士给之,其家所得盖少。根据梁陈时期赋税制度: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①禄米绢布丝绵是在租调之外,以宫俸名义向民众征收的赋税项目。布、丝分别是禄绢、禄绵的杂色。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禄米(绢、绵)并非仅是给州、郡、县长吏,而是准其所部文武人物、所部兵士给之,这几乎就是地方官厅的全部费用。《隋书·食货志》涉及到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州级官厅为例,对禄米制度略作分析。

一、府州资费与事实上的地方财政

我们知道,东汉时期刺史从单纯的监察官,演变为郡县之上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长官。根据《续汉书·百官志》的记载,当时州的属吏不过三、四十人。魏晋之后,刺史地位更加崇重,并且多带将军号,开府置佐。这样,当时的刺史就有了两套组织系统:别驾、治中、诸曹从事诸职,是为州官;长史、司马及诸曹参军,是为府官。州官用人一承汉制,由刺史自行征辟,多是当地大族担任;府官任职以外籍为主,除长史、司马由中央任命外,其余诸职也多为刺史自板。刺史的僚属队伍明显膨胀。

朝廷也规定了各级府州僚属员额,但随着地方割据势力的增长,刺史自辟僚佐的实际人数往往超过了法定数额的许多倍。《宋书》卷八三《吴喜传》引明帝罪吴喜诏:(吴)喜自得军号以来,多置吏佐,是人加板,无复限极。《梁书》卷二○《刘季连传》,天监元年,邓元起代刘季连镇蜀,初,元起在道,惧事不集,无以为赏,士之至者,皆许以辟命,于是受别驾、治中檄者,将二千人。别架、治中还是州的上纲,至于那些地位较低的佐史散吏,刺史更是高下在手,增减随意。据《宋书》卷四五《刘粹传》,刘粹为征虏将军领宁蛮校尉、雍州刺史,在任简役爱民,罢诸沙门二千余人,以补府史。《梁书》卷二二《太祖五王·安成王秀传》,萧秀为安西将军镇荆州,使长史萧琛简府州贫老单丁吏,一日散遣五百余人,百姓甚悦,史书记载的更多是府州滥置吏员的例子,象萧秀这样爱惜民力、裁撤散吏的情况并不多见,所以特意提上一笔。据《宋书·武帝纪》永初二年(421)刘裕曾下令限制州府将吏,但矛头所反映仅是荆州之地,实际执行情况也无从知晓。严耕望先生曾有一个估计:南朝州吏约为法定员额的三倍,府吏的比例可能更高,重州府州吏员合计大约近万。② 数目之庞大,实属惊人。

除僚佐外,军府拥有的士兵数量也大超过了规定的编制。东晋以降,世袭兵制逐渐遭到破坏,州镇为扩充军事实力,往往自行招募部曲。《晋书》卷二八《五行志中》曾提到:成帝咸康初,……于是方镇屡革,边戍仍迁,皆拥带部曲,动有万数。此时距元帝渡江不过二十年,军府拥有的部曲队伍已极为庞大。到了刘宋末年,沈攸之镇荆州,素蓄士马,资用丰积,至是战士十万,铁马二千,③ 既称素蓄士马,十万士兵中也会有相当比例来自招募的部曲。南齐建元元年(479)五月,高帝曾下诏禁断众募:设募取将,悬赏购士,盖出权宜,非曰恒制。顷世艰险,浸以成俗,且长逋逸,开罪山湖。是为黥刑不辱,亡窜无咎,自今以后,可断众募。④ 据称,此次下诏是李安民上表的结果。而《南齐书》卷二七《李安民传》记载:宋泰始以来,内外频有贼寇,将帅已下,各募部曲,屯聚京师,安民上表陈之,以为‘自非淮北常备,其外余军,悉皆输遣,若亲近宜立随身者,听限人数。’上纳之,故诏断众募。可见齐高帝这次下诏,主要是禁断在京将帅招募部曲,⑤ 并未涉及外州的情况。梁武帝时江表将帅,各领部曲,动以千数,⑥ 州镇招募部曲的情形更为普遍。

州镇豢养如此大量的僚佐和士兵,资费问题如何解决?史籍对此记载不多。不过,据《南齐书》卷二二《豫章文献王传》:

(建元时)复以为都督荆湘雍益梁宁南北秦八州诸军事、南蛮校尉、荆湘二州刺史,持节、侍中、(骠骑)将军、开府如故。晋宋之际,刺史多不领南蛮,别以重人居之,至是有二府二州。荆州资费岁钱三千万,布万匹,米六万斛,又以江、湘二州米十万斛给镇府,湘州资费岁七百万,布三千匹,米五万斛,南蛮资费岁三百万,布万匹,绵千斤,绢三百匹,米千斛,近代莫比也。州、府各有自己的资费,不同的州、府数额也有所不同。这照例是朝廷根据府、州各自等级的大小,及其应的文武员额、官吏品秩拨附下来的。值得注意的是,此处镇府(骠骑将军府)资费由江、湘二州提供,江州不在萧嶷督区,大概是督区内租赋不足,中央又从邻区调拨。类似事例也见于《晋书》卷七四《桓冲传》:(桓冲)迁都督江荆梁益宁交广七州扬州之义成雍州之京兆司州之河东军事、领护南蛮校尉、荆州刺史、持节,将军、侍中如故……移镇上明……诏以荆州水旱饥荒,又冲新移草创,岁运米三十万斛以供军资,须年丰乃止。荆州原治江陵,桓冲移镇上明,时新移草创,州境又有水旱饥荒,朝廷虑及当地租赋不足,故岁运米三十万斛以供军资。通常情况下,资费是由朝廷从本区内的租赋就地划拨,这一点没有什么疑问。

资费作为官厅费用,供给刺史禄秩外,主要就是用于府、州所辖的文武将士。《晋书》卷八五《刘毅传》请罢江州军府表:

江州在腹心之内……而犹置军府文武将佐,资费非要,岂所谓经国大情,扬汤去火者哉!又《宋书》卷四二《王弘传》请分卫军所统文武送司徒府表:

至于摄督所部,料综文案,曹局吏役,所须不多,其余文武,皆为冗长。相府初建,或有未充,请留职僚同事而已,自此以外,及诸资实,一送司徒。及同传载宋文帝答诏:

卫军表如此,司徒宜须事力,可顺公雅怀,割二千人配府。资储不烦事送。这些都是将文武将佐与资费联系起来的例子。本来这笔物资经国家划拨后,就由州镇自行保管。《南齐书》卷三二《阮韬传》记载这样一件事:

韬少历清官,为南兖州别驾,刺史江夏王刘义恭逆求资费钱,韬曰:此朝廷物。执不与。别驾为州上纲,统摄群曹,任居刺史之半。⑦ 刺史刘义恭所求资费钱,无疑为州资费,从阮韬坚决不给的情况看,这笔钱是放在州库内,由州官负责管理。军府资费也应当是放在府库内,由府官负责。

我们知道,汉代国家的财政统一于大司农之手,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⑧ 地方支留赋税破用见在情况,需每年四季上计,接受朝廷审查。但到了东晋南朝,与皇权衰弱相伴随情况是,地方州镇的独立倾向增大,往往将资费视为事实上的地方财政。《晋书》卷六七《温峤传》曾记载这样一件事:

(平苏峻后)复以京邑荒残,资用不给,峤借资蓄,具器用,而后旋于武昌。州镇资蓄的来源可能有很多种,但朝廷划拨的资费无疑占相当大比例。(温)峤借资蓄的记载,表明州镇已完全掌握了资费的支配权,中央丧失了对支留财物的调度使用。又同书卷七八《陶回传》:

迁征虏将军、吴兴太守。时人饥谷贵,三吴尤甚。诏欲听相鬻卖,以拯一时之急。回上疏曰:当今天下不普荒俭,唯独东土谷价偏贵,便相鬻卖,声必远流,北贼闻之,将窥疆场。如愚臣意,不如开仓廪以振之。乃不待报,辄便开仓,及割府郡军资数万斛米以救乏绝,由是一境获全。开仓赈济必须先上书朝廷,待批准后方能进行。陶回未等报批,即行开仓,史官称其为辄,有擅行之意。与此不同的是,陶回割府郡军资救助乏绝,却无须上奏。这也可以说明,当时的地方长吏有权随意支配资费,与汉世的情况迥然有别。

随着州镇征辟僚属、召募部典的大幅度膨胀,朝廷按照汉定员额划拨的资费自不足应撑。我们不妨看一下萧恢的例子。《八琼室金石补正》卷十一所录《梁鄱阳王萧恢题名》(在四川云阳)有载:

天监十三年(514)十二月,鄱阳王任益州,军府五万人从此过。按《梁书》卷二《武帝纪中》天监十三年正月条:癸亥,以平西将军、荆州刺史鄱阳王恢为镇西将军、益州刺史。此刻石当即萧恢卸任荆州前往益州,路经云阳所题。此处云军府五万人,自是指原平西将军府所属将吏兵士。前引《南齐书·豫章文献王传》,萧嶷以骠骑将军镇荆州,军府资费米十万斛。骠骑军号高于四平,梁代资费标准估计与南齐相差不大,平西军府资费也不会超过十万斛米。即使萧恢军府五万人均以兵士计,士兵一年人需二十四斛米,⑨ 五万人为米一百二十万斛,远远超过国家调拨的资费数额。这一差额,只能由州镇自行解决,所以东晋南朝就出现了地方财政问题。

南朝史籍中经常出现三调一词,胡三省解释说三调,谓调粟、调帛及杂调也⑩ 不管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毕竟胡三省注意到杂调是当时劳动人民负担的重要税目。《南史》卷五七《范云传》云:

(永明中)再迁零陵内史。初,零陵旧政,公田奉米之外,别杂调四千石。及云至郡,止其半,百姓悦之。此杂调,郡守可以自行决定减免,无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而据严耀中先生的研究,州镇在各自范围内自行筹措经费的途径除杂调外,尚有市税、实行专卖与专利、设立传屯邸冶及输财免役等。(11) 这些也无疑都成了州镇资费的来源。

所以,尽管朝廷法律上没有批准地方有征收杂调和各种杂税的权限,也没有授权地方可自行支配划拨的州府资费,但这两种情形在东晋南朝普遍存在,表明当时事实上出现了地方财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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