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田附庸

土田附庸

  「土田附庸」一句,出自《诗·鲁颂·宫》篇,其云:「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土田附庸」是指附属在土地上作为仆庸的耕作者。分封制度下,封君拥有三批属民,一是担任官司的人,一是分配的殷遗民,一是附属在封地上的原居民。「土田附庸」即指其中的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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