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元朝的用人体制,元代中期的文人姚燧曾有过一段十分著名的叙述:“大凡今仕惟三途:一由宿卫,一由儒,一由吏。由宿卫者言出中禁,中书奉行制敕而已,十之一;由儒者则校官及品者,提举、教授出中书,未及者则正、录以下出行省宣慰,十分之一之半;由吏者省台院、中外庶司、郡县,十九有半焉。”及至元末,时人论及入官途径,仍然说“首以宿卫近侍,次以吏业循资。……自此,或以科举,或以保荐”。可见尽管自仁宗朝开始设立了科举取士的制度,但有元一代铨补官员的基本格局并未因此发生重大变化。
由上所述,在从官僚候补者队伍中选用入流品职官方面,元朝铨选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不同于前朝的特点:
(1)高级职位中有相当部分被由怯薛出职的世勋子孙所占据;(2)中、下级官员中的绝大部分,乃至少数高级官员,多由吏员出职,甚至由官复吏,再出职升任品级较高的官位;(3)元代前期一直没有设科取士,后来虽然实行科举,对整个官僚构成的影响,也远不能与唐宋诸朝相比较。此外,元朝铨选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优待蒙古、色目人。一般汉人、尤其是“南人”,很少能进入高级官僚的行列;大多数挤进仕途的汉人、南人,也只能淹于常调,在中、下级官吏的职位上耗却一生。除了从所谓“自身人”、或者不入流的品官(如学官)以及无品级吏员中选补入流品职官外,铨选制度的另一个内容涉及到在职官员的流转升迁体制。在这方面,元制的特点,是外任地方官的升转速度比随朝官员缓慢得多。这对于担任此类职官的汉、南人的政治前程,当然是很不利的。
本文拟先叙述元代承担铨选职能的运作系统,而后再分别介绍选补入流品职官以及在职官员流转升迁的各种规定。据《元典章》卷七“内外诸官员数”条,元代职官员数总共有26690名。其中入流品职官22490名,内随朝官2089人、京官506人、外任官19895人;有品级但不入流杂职官4208人,包括儒、医、蒙古学、阴阳诸学教授,以及其他不系常调的杂职官员(如仓官、税务官、匠官等等)。官员品级设为九品,每品又分为正、从二等。其中由九品上至六品的以敕牒委任,由宰相押字,称作“敕授”;由五品至一品则以皇帝亲赐命诰委任,称作“宣授”;二品以上官均选自特旨,故委任时多有诰词。
在理论上,凡入流品职官,都可能“自九品依例迁至正三品”;进入正三品以后,则只能于本等流转,非奉皇帝特旨,无缘再进一步升迁。相当于正、从三品的职务如六部尚书、诸道廉访使、都转运使、路总管、蒙古军或汉军万户、元帅等,都分布在直接秉承最
高决策集团意志实施军国大政的最关键环节上。因此虽然正、从三品仍属于可以“依例”升迁的品秩范围,但三品职官的委授,已不属“有司所与夺”,而必须“由中书取进止”,呈请皇帝决断。至于二品以上职官入选,则按制度形式,更是完全出自皇帝圣裁。元仁宗欲扶持朵儿边部世胄月鲁帖木儿,使其接替哈散为丞相。为此他曾对一名亲信谈及自己的打算说:“哈散且老,恐不能久总机务。欲令有才力者代之。月鲁帖木儿识量明远。二、三年间存加名爵,俟其地位可及,必大用之。”许有壬追记自己在顺帝至正元年(1341)由中书省参知政事(从二品)迁中书左丞(正二品)时的情景如下:“至正改元四月十二日戊子,皇帝御龙舟幸护圣寺。中书右丞臣帖穆尔达实、参知政事臣阿鲁、臣有壬扈行。乐三奏,命右丞前,特授平章政事,参知进右丞、臣有壬进左丞。恳辞不允,惶汗就列。”除三品以上职官外,皇帝当然也可以通过颁发特旨的方式委授其他官职,时人称为“别里哥选”(蒙语belge译言符验),以区别于常选。宫廷近侍经常利用别里哥选的形式矫旨除授,以营私利。三品以下职官的迁调事宜,按定制当由中书省或吏部拟注。许有壬记载省部治铨政程序如下:“吏部治铨政而总于中书。从七品以下迄从九品听部拟注。正七品上则中书自除,然核其功过、复其秩禄、定其黜陟,必具干部而后登于省。汇为籍,宰相具坐,始共论。岁校一或再,而不必其时。部则月为一铨。御史审可,乃合其僚而拟注焉。誊上中书,执政一、二人暨参议、左司复听都堂。地之远迩、秩之高下、用之从违,按其籍而校听之。少戾则驳,使后拟其皆合也。执政于手牍人署曰:‘准’,乃入奏。奏可而后出命焉。底留掌故,手牍则归于私家。此铨除故常大较也。”三品以下职官的拟注权力虽在省部,但皇帝仍保留了最高裁定权。对省部所奏选目,一般情况下多为“奏可而后出命焉”,不过也时而发生被皇帝否决再议的事情,有时候甚至于“中书奏迁,不惬上意者去其大半”。对闽广、川蜀、云南等边远区域内官员的铨注,因为地理遥远,所以经常由朝廷遣特使会同行省在当地拟注。据《元史・选举志》谓,“每三岁,遣使与行省铨注,而以监察御史往莅之。”也有的元人声称是每年一次:“故岁必遣朝廷望官即其地,如选部注授焉。省之远者曰湖广、曰江西、曰福建、曰云南。其最远莫如云南。故自三品而下,皆得除拟,奏而后出命,视他省为最重。”
省部拟注的职官,主要是外任民职官员和一部分随朝官属。随朝衙门中的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按忽必烈朝“成宪”,得自行拟注所属官员,以名闻朝廷,而后受其职。管理宫廷或诸王私人事务的机构如徽政院、中政院等等,其用人亦曾“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元史・选举志二》),这些机构经常滥用得自除官闻奏的特权。大德三年(1299),徽政院除官竟达一千零五员之多。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的达鲁花赤等官,也许由本投下自举其人,并在本投下分拨到州郡内互相迁调。元朝军官一般都是世袭的。军职官员的承袭、迁调等事,由枢密院执掌。元代有品级的流外杂职官种类很多。他们一般只能在同类杂职官内迁调。也有很多入流品职官借注流外杂职的,这些人任满之后,仍能回到流官系统“通理迁叙”。流外杂职也受宣敕。有些虽由各行省选拟,仍需移文都省,给降敕牒札付。因此流外资品杂职官的迁叙,总的说来也归吏部、中书省辖理。
元代选用高级官员,“首以宿卫近侍”。这与蒙古人重视出身“根脚”的贵族政治观念的影响有关。因为“近侍多世勋子孙”,在当时人眼里,“任才使能……见用之亲切者,惟公卿大人之子弟。见闻于家庭,熟习于典故,而又宿禁近,密忽周慎,出纳辞令,有非疏远微贱、草茅造次之所能及者矣”。终元之世,“出宰大蕃、入为天子左右大臣者,皆世胄焉”。这些“世胄”当中,绝大部分正是由宿卫出职而位致显宦的。早在成吉思汗时期,宿卫组织除了执役内庭、环卫帐殿以外,就已承担着协助大汗和大断事官处理国务的职能。入元以后,怯薛歹一方面继续保留着漠北旧制所赋予的参决政事的特权;因此虽然他们不带品级,连散阶也没有,但是其法律地位仍与历朝近侍宿卫很不相同。另一方面,在同中原官僚制相协调的过程中,由宿卫出职入仕也成为一条不成文的必行惯例。即“卫士在劳力干者,其长荐闻,即不次擢官”。元末,怯薛歹迭理迷失几次将为长官所荐用,“辄逊曰:‘某士齿长劳久,宜先擢之。某不敢越也’。东宫素器侯(按指迭理迷失)。一日笑谓曰:‘黑头者(按指怯薛歹中的黑头少年)多为公矣。君年四十犹未仕,将老宿卫矣?’命中书奏官之”。是知以自身老于宿卫,在当时是很少见的事。
由宿卫出职登仕者,并不是完全离开怯薛组织去作官,其怯薛歹的身份并没有改变。“诸省部官名录,宿卫者,昼出治事,夜入番直”(《元史・刑法志一》)。因此,他们“虽以才能受任,使眼官政,贵盛之极,然一日归至内庭,则执其事如故,至于子孙无改。非甚亲信,不得预也”(《元史・兵志二》)。执役内庭,在当时人看来乃是一种特殊的荣宠,绝不是到外朝做官所能等同或取代的。很多重要的人事安排,经常决定于皇帝与宿直的亲信之间的商讨,并且由后者负责向外廷传达。危素记载欧阳玄进拜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兼修国史一职的始末如下:“初,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儿在宿卫。上问在廷儒臣,乃以公(按指欧阳玄)姓名对。上曰:‘斯人历事累朝,制作甚多,朕素知之。今修三史。尤任劳勋。汝其谕旨丞相,超授爵秩,用劝贤能。’明日,大夫出,遭丞相于延春阁下,传旨既毕,立具奏牍。”近侍传旨拜官一向是元代铨政紊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上引史文亦略可窥见元代自内降旨封授的一般体例。元人吴澄说:“国朝用吏颇类先汉。至元间予尝游京师,获接中朝诸公卿。自贵戚世臣、军功武将外,率皆以吏发身。”高级官员大多出自半世袭化的蒙古、色目乃至较早投效元廷的汉人“贵戚世臣、军功武将”,同时仍有不少以吏发身的“无根脚”的人员。而在中、下级官员中,则出职吏员更占据了绝大部分,乃至当时竟有人断言:“我元有天下,所与共治,出刀笔吏十九。”
在国家行政运作中吏员作用的增强,至少从北宋已经开始了。这种趋势在南宋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压抑,但在金统治下的北方却不断加强。元初制度多承袭金制,加上蒙古征服北中国初期,“郡县往往荷毡披毳之人,捐弓下马,使为守令。其于法意之低昂、民情之幽隐,不能周知而悉究。是以取尝为胥曹者,命具之文书上,又详指说焉”。甚至“司县或三员或四员,而有俱不知字者。一县之政,求不出于胥吏之手亦难矣”。于是,在铨选制度不曾完善而补注官缺的实际需要又相当迫切的情势下,由吏出职补官的途径便自然畅通了。元代前期,吏员逐级晋升、最终出职地方官的速度有时极快。“才离州府司县,即入省部;才入省部,不满一考,即为州府司县官”。忽必烈朝之后,由于官吏冗滥,由吏入仕所需时日变得相当长。但是因为长期停科,即使恢复科举制度后取士人数也过少,对于一般没有社会背景的人来说,通过吏职进入仕途仍然不失为较好的选择。所谓“科举废矣,珥笔可也;学校具文矣,衙前可也”,正是当时社会舆情的生动写照。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各路府州司县民家子弟,多不攻书。虽曾入学,方及十五以下,为父兄者多令废弃儒业,学习吏文,以求速进”。
元代吏员的名目多达数十种。广泛设置在路府州县行政机构中的吏员通称“司吏”。设于省台院(含行省、行台、行院)、六部、宣慰司等高级部门的则有“令史”,其中省、台、院令史又分别称为“省掾”、“台掾”和“院掾”。令史和掾史作为高级吏职,在元代又有“勾当官’之名。设置在中行各省检校所以及台察衙门里专司文书稽核的“书吏’,很可能也属于勾当官体系。司吏、令掾史和书吏的主要职掌,是负责呈复、制作或检阅各种文书案牍。案牍吏员在各种吏职中最为重要,地位也最高。此外,在中行省台院、六部及宣慰、廉访诸司,还有专门负责传达记录政令的吏职,即“宣使”和“奏差”。吏职中设员最为普遍,地位又最低的,是收发、保管各种文书档案的“典吏”。上至都省、下至司县和各级行政机构及其直属的诸幕僚、职能部门,多设有员数不等的典吏。除以上所列举,蒙古语和回回语翻译是构成元代吏职的重要的特有成分。翻译吏员又可以分为“译吏”(书面译员)和“通事”(口语译员)两种。关于吏员升迁途径的体例十分繁复。总的来说,他们需要煞过十年左右甚至更长一段时日,逐级地从低级衙门属吏升到各种高级衙门中的吏职,而后就可以由是出职,担任品从不等的流官。一部分路府州司吏,也可能在考满后出职,担任没有品从的低级首领官如典史、吏民都目等,升任提控案牍,再由提控案牍入流品。兹据牧野修二《元代勾当官体系的研究》及王劲松《元代吏制研究》两书,制成吏职升进示意图如下。图内标注Ⅰ的环节,仅为至元中叶以前实行的升转途径;凡标注Ⅱ或Ⅲ、者,则分别表示始自至元后期或武宗朝的新增环节。
②理问所是行省直属的司法机构。
上表所列,只是择要简示案牍吏职升转途径和入官品从。元代由吏出职的实际情况、各种规定及其前后变化,都还要繁复得多。约略言之,大概还有以下几点需要稍加补充说明。
一是有些吏员出职入流之前,必须按规定作一定任期的税务官、钱谷官等。此类杂职官虽有品从,但不得入流,而且事繁名微,一般人都不愿就任。于是,元政府利用吏员急于入流的心理,将这些职务纳入某些吏员必经的出仕途径。中元以后,路吏出职,往往要先任钱谷官,再转为无品从的低级首领官,经过典吏、吏目、都目、提控案牍,然后入流品。从这样的安排也可以看出,杂职品官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二是除案牍吏职以外,较高品级衙门的其他吏员,如通事、译史、知印、宣使、奏差等也可以直接出职。中、行省、六部、台、院的通事、译史、知印,其升进体例大略与令史同:宣使、奏差的出职品级要低一些。廉访司翻译吏职进入流官的品级要比案牍吏职(书吏)低一等。中书省的蒙古令史(蒙古必A赤)出职为正六品,比非蒙古入省掾高出一等,当然更体现了元代政治的特点。
三是职官充吏制度化。至元中叶,都行省、台、院、六部、宣慰司等机构中,先后定制部分地择用由职官转补的令史、宣使等吏员。都省掾从正、从七品流官内选用,院(行院)、台(行台)、行省掾从正、从八品流官内选用,宣慰司、六部令史由正、从九品流官选用,取充宣使的职官级别各降低一品。武宗即位翌年(1308),更明确规定在职官充吏的人数必须占据有关衙门所设吏职的一半。不久又宣布廉访司书吏亦需由正、从九品文资流官中选取一半。其他奏差、书吏、通事、知印等吏职,也多必须于职官内选用一半。职官充吏的制度化,从政府方面来说,是为了提高在职吏员的素质,同时也可以加强他们重新出职作官时的务实意识和能力。对那些甘愿已官复掾的人来说,选择这条仕进之路,只须熬满月日、出职为官,则一跃可至六、七品,比由从九或八品职官依例迁调,还是要简捷可靠。因此,虽然“官坐而治,吏立而趋,官九品亦有立而趋其前者,吏虽大府崇秩,其势不得不卑”,但当时已“坐而治矣,复立而趋者”依旧大有人在。四是由儒补吏。这里包括三种形式,即岁贡儒人、诸生补吏、学官充吏。按定制,岁贡儒人是指各路分每隔三年或二年向上级贡举“洞达经史、通晓吏事”并且“廉慎行止”的儒人一名左右,充廉访司书吏(最初系充部令史)。诸生补吏的内容,包括国子监贡举陪堂伴读生(在国子监内“佐贵游治业”的程度较高的陪读生)和优异的国子生出任随朝及廉访司吏职,以及地方学校荐举肆业诸生担任地方官府吏职。元仁宗时,曾企图进一步扩大推行由儒补吏的作法。“仁皇惩吏,百司胥吏听儒生为。然而儒实者不屑为,为者率儒名也”。看来时人对这种惩治吏弊的方法评价并不太高。元代后期,下第举人也可以受举为吏员。
早在十三世纪三十年代,蒙古政权业已就设科取士进行过初步尝试。但是,晚至元政权的最后五六十年,科举制度才获得真正实施。当时人概括这个曲折的过程说,元代科举是“倡于草昧,条于至元,议于大德,沮泥百端,而始成于延v”。
窝阔台九年(1237)八月,诏中原诸路以论、经义、词赋三种考试儒生,“其中选儒生,若有种田者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开张门面营运者依例供差发除外,其余差发并行蠲免……与各任达噜噶齐、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当着。随后依照先降条例开辟举场,精选入仕,续听朝命”。诸路考试,均于次年(戊戌年)举行,故称戊戌选试。
戊戌选试是在汉地出身的官僚耶律楚材、郭德海等人力主下举行的。据上引诏文,原拟是后再辟举场,“精选入仕”;另外,对戊戌中选者,除免去赋税外,原规定还要授以地方性的议事官之职。由此看来,它确实带有科举考试的性质。其后,刘秉忠曾向当时尚是藩王的忽必烈建言,有“科举之设,已奉合罕皇帝圣旨”之语,无疑指前引沼书而言。但是窝阔台十年四月,又下诏试汰僧道。实际上对儒生和对僧道的考试被一并施行,主持诸道考试的试官如赵仁、田师颜等,都是“三教试官”。中试儒生除议事官、同署地方政事的规定,也基本上没有实行。因此,由汉地官僚苦心设计的戊戌选试,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从科举取士的初步尝试蜕变为“考试三教”的一个组成部分。忽必烈朝围绕科举行废问题曾展开反复讨论。至元十年(1273)曾拟定过十分具体的程式,其“条目之详,具载于策书”。《元史・选举志》说世祖时“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当即指此而言。成宗、武宗时,也一再议贡举“法度”,但仍然没有结果。
自金亡,北方停科,迄于元代中叶复科,科举取士制度在蒙元政权下停废长达八十年之久,是为科举制推行一千三百余年间停废最久的时期。在此期间,凡用人或由贵戚世臣、军功武将,或由吏职杂途。这固然与蒙古统治者缺乏“以儒治国”的中原社会传统观念,利用汉人和南人时主要以其“趣办金谷”、“勾稽朱墨”的能力的取才标准有关,同时也曲折反映了汉地社会舆论本身对金、宋两朝的读书人溺于奔竟场屋,惟务诗赋空文,结果以所谓“学术”误天下的厌恶和不满。
元代中期以后,蒙古、色目上层的汉文化素养逐渐获得提高。元仁宗为整治吏弊,下决心实行科举取士制度。皇庆二年(1313),朝廷颁布科举诏,宣布次年开考。元朝科场,每三年开试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乡试为地方考试,于八月举行。举人须从本贯官司推举,但其资格限制似宽于列朝。其科目,蒙古、色目人二场,即经问五条(至正时减为三条,增奉经义一道),策一道;汉、南人三场,即明经若干题、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策问一道。全国共设乡试科场十七处,最多可取录三百人,其名额见下表。乡试合格的举人,在乡试次年二月在京师举行会试,由礼部主持。会试科目与乡试同。会试最多可以取录一百人,其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二十五名,于会试次月在翰林院参加殿试。蒙古、色目人试时务策一道,“汉人”、“南人”试策一道。殿试不再黜落,仅据考试结果对会试合格者重新厘定等次,分为两榜公布。“国人暨诸部”即蒙古、色目人作右榜(蒙古人以右为上),“汉人”、“南人”作左榜。两榜为分三甲,第一甲各一人,赐进士及第,任从六品官。这两个人按俗称都可以算是“状元”,但按当时制度,则“唯蒙古生得为状元,尊国人也”。实行科举制以后,国学生岁贡制度也部分地被纳入科试体系。所贡生员,“每大比选士,与天下士同试于礼部,策于殿廷,又增至备榜而加选择焉”(《元史・选举志一》)。顺帝年间,例从国子监应贡会试者中取录十八人以为备榜;此期间乡试也增取备榜,授以州学录、县教谕等学职。
自延v年首科乡试以后,元朝政府共举行科举考试十六届(后至元时期,因伯颜废科,停举两届),正榜取士凡一千二百人左右。其中后来升至三品及三品以上职位的,约当百人。此外大部分人,“例不过七品官,浮湛常调,远者或二十年,近者犹十余年,然后改官。其改官而历华要者十不能四五;淹于常调、不改官以没身者十八九”。有元一代,科举制度对官僚构成的作用和影响,与它的前后王朝相比,都是比较微弱的。
除了规模的狭隘以外,元朝科举制度还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优待“国族”,压抑“汉人”和“南人”。人数上占很少数的蒙古、色目人与人口众多的“汉人”、“南人”录取名额相等,中选的机会就大不相等了。又按十六科取士总数,最多可以有一千六百人。但实际录取人数,只占额定高限的四分之三,其中元统元年(1333)一科,因政府加意于粉饰文治,经复增会试中程者,方才取士足额。其他各届科考,乡试录取数即不足额,会试复经淘汰,得中者自然就不及百人之数。“汉人”、“南人”赴考者人数极多。如江西每岁就试的“南人”,一般都在数千人。但延v元年和延v四年乡试,江西“南人”中选者分别为十八人、二十一人。录取不足的原因,很难以“南人”中缺乏合格人选来解释,只能是因为蒙古、色目考生难以满选,所以“汉人”、“南人”的选额亦必须保持一定空缺。可见此种不平等,实际上还阻碍了科举规模的进一步发展。
征召就是皇帝根据左右大臣的举荐,将那些尚在野的闻人达士召入廷对,授职录用。这种特旨征用的适用范围是很广的。如忽必烈前期,董文忠荐真定人工思廉。“世祖问文忠曰:‘汝何由知王思廉贤?’对曰:‘乡人之善者称之也’。遂召见,授符宝局掌书。”(《元史・王思廉传》)郭守敬以“习水利,巧思绝人”为张文谦所荐。世祖召见,面陈水利六事,乃命之提举诸路河渠。采取征召授官的方式,有时是为了解决某些专门化的职务的人选问题;更多的时候,则是出于朝廷为标榜自己“求贤若渴”、“野无遗才”的政治需要。元平江南以后,命程钜夫以集贤直学士、侍御史奉诏求贤江南。程钜夫遍访南方名儒,回京举荐约三十人。其中大多数人应诏至京,“帝皆擢置台宪及文学之职”(元史・程钜夫传》)。此次征召,则更明显地带有笼络江南知识界、稳定新附国土人心的意图了。职官承袭制度,主要是在武职系统里实行。虞集说:“国朝右武而尚功。将帅之家,以世相继。下至部曲神佐,无异制也。……昔在世祖皇帝混一海内,布爪牙于城于内外遐迩,星列棋置,联络相承。定其武功、统率之大小众寡,以次受职。其子子孙孙,勿俾废坠。非有大故,未有绝而不续者。盖与国家相为无穷者也。”军官子裔承袭的秩序为:“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元史・选举志二》)元统一江南前期,南方各地时有武装抗元的骚乱,发生了很多“叛乱贼人杀死军、民官”的事件。这时元政府曾颁布《民官承袭体例》,规定凡阵亡民官,其子孙可照依管军官体例降等承袭。该制度在大德年间由朝廷重申,并明确规定了“降等”的法则:“民官每委实是阵亡了的呵,那的每孩儿每根底,比他那的勾当低二等委付;孙儿、兄弟每根底委付呵,更比他的孩儿每低一等委付。”
至元四年(1267)以前,元朝管民官与武职一样由子孙承袭。惟自至元元年起民职官已推行迁转制度;民官依旧制承袭“有碍迁转体例”。因此元政府在实行迁转制不久,取消民官承袭,改为用荫制度。至元四年,对五品以上文职官子孙的承袭作出了规定。按兹时定制,“职官荫,各止一名”。“诸取荫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荫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诸用荫者、立嫡长子;若嫡长子有笃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玄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无,立婢生子;如绝嗣者,荫其亲兄弟,各及子孙;如无,荫伯母及其子孙。诸用荫者,孙降子一等、曾孙降孙一等、婢生子及旁荫者各降一等。”至元四年所规定的对用荫人除授的官品等级,到大德四年(1300)又有所改动。兹比较两种规定,制简表如下:
从前引文书中有关用荫人的资格次序,可知至元四年的承荫体例,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汉人之官。到了大德八年,元政府又明文宣布,“有根脚的蒙古人每,子孙承荫父职、兄职呵,皇帝识也者”;除此以外,此前所立承荫体例也适用于色目人,惟“色目比汉儿人高一等定夺”。
如上所述,有资格使其子孙用荫入流品职官的取荫者,必须是从五品以上的职官。对六品、七品官员的荫子问题,至元四年的规定中只提到“已后定夺,注流外职事”。从至元十九年十二月的中书省文书规定“江淮致仕、身故官员子孙荫叙,六品、七品子孙发去行省,于监当官任用,并免应当暴使”一款看,当时对腹里六、七品文官的荫子应当已有定例;江淮官员的类似待遇,可能是参照腹里制度来决定的。今天尚可知悉的,则是大德四年的定制。据此,正六品子,流官于巡检内任用,杂职于省札钱谷官内用;从六品子,近上钱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钱谷官;从七品子,近下钱谷官。钱谷官即管仓库官,根据所管仓储容量大小,品从有所高下,故有近上、酌中、近下之分;但无论何等品从,均属杂职官,只能在同类型的杂职资品流转,不得入流,所以地位是很低的。中统三年(1262)李f之乱以后,元廷采取果断措施,撤罢汉地世侯,分军民治之,置牧守,行迁转。至元元年(1264)九月,中书省颁布了一个重要的文书,即《职官新制》。这个宝贵的文献,部分地保留在元代后期刊刻的一部家用类书《事林广记》里。其序言日:“至元元年九月,钦奉中统五年八月日圣旨:谕中书省,节该以[所]降条格省并州县,定六[部]官吏员数,明分品从,加散官,授宣敕,给俸禄,定公田,设仪从。仍三个月一次考功过,为殿最,以凭迁转施行。使为官廉能者知有赏,贪污者知有罚。为民者绝侵渔之患,享有生乐。今将本省会行条画,逐一开列如后。”关于迁转条例,前引文书规定:“管民官三年一遍,别个城子里换者。诸王议将随处官员,拟三十个月为一考,较其功过,以凭升降迁转。其达鲁花赤,不在迁转之限。”上述迁转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州县地方宫。至元七年五月,即这个制度实行三年多以后,尚书省奏:“管民官迁转,以三十月为一考,数于变易,人心苟且。自今请以六十月迁转”(《元史・世祖纪四》),世祖是之。考课时间增加一倍,中下级汉人官僚的政治待遇明显降低。
迁转体例的进一步更动,当在至元十四年八月。这时候迁转对象扩大到随朝官、京官、地方官、匠官等各种职官系统,对有关迁转的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充实。这个规定的正式颁行,或与其他相关规定一并构成一次大规模甄别在任官员的行动,大约是在至元十七年三月;因此,《元史・世祖本纪》在正月丙辰条下载:“立迁转官员法。凡无过者授见缺;物故及过犯者选人补之;满代者令还家以俟。”
至元十四年的《循行选法体例》,其内容包括对于随朝官员、外任官员、随朝吏员、外路吏员、匠官的流转升迁规定凡五部分。几随朝诸衙门官员,三十个月为一考,一考升一等。各行省、各道宣慰司当时属于中央的派出机构,因而其官员的迁转同随朝衙门官外任官员三周年为一考,自从九品任上始,或历三考,或历两考,方能升一等。自正五品升入四品,除须历两考外,还附加两考内须历上州尹一任,或增加正五品一任的条件。正从四品不分内外任,均通理八十个月,与三品职事,惟三品职非有司予夺。三品以上职,不拘常调。上述外任官员迁转规定,仅对汉、南人有效;达鲁花赤和回回官员可“另行定夺”,不受此限。此外,福建、两广、四卅等省份,当时视为“边远”、“烟瘴之地”。因而凡江西、陕西官员愿调川广等地者,可予升一等的优待。诸管匠官属于杂职品官,故自成系统,止于管匠官内流转。每升一等,也都要历两考或三考。至元十四年体例没有明确指出上都、大都等附廓路分的地方官是否被包括在“外任”官员中间。但从“大都总管府司吏、上都留守司吏”按“外路官吏”待遇来看,他们恐怕被看作是“外任”官员的一部分。
这个升迁体例的最大特点,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重内任而轻外任。实际上,外任中的蒙古、色目官员,其升迁并不受上述制度的限制。真正受到压抑的,乃是接受各种外任职务的汉人和南人。他们的升进速度,只有随朝诸衙门的蒙古、色目贵族和少数被视为亲信的汉族官僚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
在职官迁转体例以及整个栓选制度的其他各个方面,最受歧视的是所谓“南人”。属南宋版图的居民最后为蒙古所征服,没有机会再跟随蒙古人一同去对别的地区从事大规模征服活动。于是依蒙古体例,他们成为当时中国境内各地区居民中地位最低下的蒙古臣民。“若辽阳、甘肃、云南、女真、高丽,举非九州之地,西则巴蜀,又出九千里外。今其人皆得与中原等。唯荆扬贡赋极饶,文物极盛,而朝廷鄙其人”。因此,元制“铨选优视中州人。……中州人遂布满中外,夸耀于时。唯南人见扼于铨选。省部枢密、风纪显要之职,悉置而不用,仕者何寥寥焉”。甚至在科举取士时,也发生因考官中有人反对将南人擢置左榜第一,而终使当事人“以下第受屈,名动京师”的事情。在这种窘迫的情势下,固然有人高蹈远引,但也有大量的南人为求得一官半职四出运动。时人概括当时南来北往的游士谓:“南士志于名爵者率往求乎北,北士志于文学者率来求南。”在京师求仕的南人,往往携带馈赠北人的腊鸡,以至被北人称为“腊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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