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武帝曹操的用人策略:用“小人”来制衡“君子”

曹魏特色的特务政治体制

三国时代是一个末世的社会,曹操以地方军阀崛起,创建自己的势力,并逐渐统一北方,重建了统一的国家政治。在这个乱世里,曹操收用的人才来自各种方面,既有失败的对手,也有各种背景的社会势力代表,《三国志》卷二十四载《高柔传》,因此,在这样一个遍地草头王,社会与道德秩序双重解体的时代里,如何维持和巩固统治,如何既能充分发挥体制内各种不同背景势力和野心人士的建设能量,同时又保持对这些势力的有力约束,乃至将其导入对新曹魏国家体制的制度化忠诚,这是曹操首先需要考虑的管制度的制度问题。曹操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解决非常简单明确,那就是独具特色的特务政治体制。

传统管制臣下的监察制度分军民两个方面。军事方面,有护军监军制度,即出征时除精心选择统军将领,对将领和官兵实行家属实质上的人质制度,还选派可靠的大臣,一般是身边的近臣侍从担任护军职务,对派出的战役集群进行统一的政治领导与战地指挥监察。惯例上有多支部队参战的方面军性质的战役部队为护军,而单独执行较小战役任务的部队则为监军。中央军事统帅机构又有刺奸将领的设置。在民政方面,除传统的御史和官员考级系统,曹魏把人事任用与考察之权集中在自己手里。

在这些传统的自上而下权力监督体制之上,曹魏政权针对当时人心不稳的现实,还有自己独特的秘密监察体制,即尚不太为历史学研究所注意的校事制度,是为曹魏特色的乱世内部政治学制度设计,是一种对监察体制进行监察,并可以直接贯彻到官民全体的超级秘密监察体制。

无孔不入的特务政治

三国志》卷二十四《高柔传》载:“时置校事卢洪、赵达等,使察群下。”(P.684)时置,表示是曹操临时创建的制度,并非自来既有的体制传统。同传又载:“校事刘慈等,自黄初初数年之间,举吏民奸罪万数。”(《三国志魏书・韩崔高孙王传第二十四》,中华书局,P.685,下同)黄初是魏文帝曹丕通过禅让获得刘汉政权,正式建立魏朝后采用的年号,也就是说,到曹丕时期,这一制度仍然存在,而且高效运作,在曹丕终于登上皇位的短短几年之间,就究办了上万件各种官民的所谓作奸犯科与犯罪不法行为。还是《高柔传》,又记载了另一件曹丕儿子魏明帝时期的事:

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龟付狱。柔表请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吾禁地。送龟廷尉,廷尉便当考掠,何复请告者主名,吾岂妄收龟邪?”柔曰:“廷尉,天下之平者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辞旨深切。帝意寤,乃下京名。即还讯,各当其罪。(P.686-687)

这几段出自同一篇传记的材料非常清楚显示几件事:第一,秘密监察官民的校事制度自曹操开创,指导魏明帝时期,在魏朝的主要存在时间内一直都有,俨然已成为皇帝进行统治的日常体制;第二,校事作为秘密监察机构,仅有秘密监视和接受检举的权力,并不执行法律程序,即不对罪犯进行审判与定罪执行;第三,从第三个案例最能清楚表示,校事侦察的情况仅向皇帝作秘密报告,再由皇帝批转给廷尉,即司法系统审判和执行刑罚。也就是说,校事作为秘密警察,其负责对象仅为皇帝。自然,其设置和人事,也只有皇帝本人可以操纵,与正常的官僚甄选与考校制度无关;最后,下级官员会直接向校事检举自己的上司,说明校事们有自己的常设办公地点,全国军民都知道上哪儿去找他们举报奸罪。

以小人管君子的特务政治

上面引述三则材料有一个很珍贵的地方,保存了当时曹魏秘密警察机构的人员名单三位,即曹操时期的卢洪和赵达,魏明帝曹睿时期的刘慈。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被历史很偶然保存了姓名的曹魏特务并非家世显赫的大人物,直接说,他们都是完全不被史家关注的小人物,也就是传统说法中的所谓小人。

这些人在陈寿的《三国志》及其他有关该时代的文献中都毫无踪迹,只有赵达在《吴书》中有传(但很明显只是一个同名的人,孙吴的这位赵达是一个当时很著名的神算,能知道吉凶祸福和事件发展)。关于校事特务机构使用的是什么人,《高柔传》的记载的曹操本人与高柔的一段对话可以解释:

时之校事卢洪、赵达等,使察群下,柔谏曰:“设官分职,各有所司。今置校事,既非居上信下之旨。又达等数以憎爱擅作威福,宜检治之。”太祖曰:“卿知达等,恐不如吾也。要能刺举辨众事,使贤人君子为之,则不能也。昔叔孙通用群盗,良有以也。(P.684)

高柔发现那些校事的官员仗着最高统治者的威名,横行霸道,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行政体制运作,而且,他们还仗着最高统治者赋予的生杀予夺特权,作威作福,按照自己的个人爱憎和恩怨,做了很多坏事,所以他建议曹操对他们绳之以法,实际是含蓄地建议废除这种不合于儒家政治理想的制度设计。曹操的回答很有趣,他明白地说,对于这些秘密警察中人,高柔举例的这几位,他的了解比高多得多,换言之,他很清楚这些人是小人,是可能滥用职权的,但他明确说,这种鸡鸣狗盗的事,那些立志创建功名和大事业的君子们谁会愿意做?所以必须使用这些小人。饶有深意的是,他还举了秦末叔孙通的例子。秦二世执政时,向朝廷报告天下造反消息的人都被杀头了,而叔孙通则对二世说,没什么天下造反的事,只是各种一些小毛贼而已,各地的县官和郡守们正在按法律缉拿处置呐。叔孙通借此脱身,后来在西汉初年因替刘邦设计国家礼仪制度受到极大封赏。曹操说,没有校事这些秘密警察,就会有大把叔孙通这样报喜不报忧的官员,那怎么行?

曹操要重建国家和社会,则需要与士大夫,即君子们共事,与社会上各种背景的精英阶级合作,高柔出身曹操故乡陈留,本是高门大族子弟,就是典型的儒家教育下的君子,曹魏朝廷也很多这样的人。所以曹操这番话也可以视作对高柔及曹魏体制下精英士族的一个警告:虽然政治上我需要取得你们的合作,但我对你们也有强力的制约手段。更直白说,就是以无所不在的秘密警察手段监视官民,以小人管制君子。

好玩的是,就在这段引文结尾处,陈寿还记录了一句话:“达等后奸利发,太祖杀之以谢于柔。”(P.684)后来,因为赵达等的恶性被揭发,曹操杀掉了他们,以此向高柔等表示歉意。这显示古代小人政治另一种妙用:小人是很容易被牺牲的棋子,他们可能因神秘的特权而卖命,威风一时,但权力者有新的政治需要时,他们本身也是很容易被拿来树立新政治伦理风范的祭品。这样的情况在历史上屡见不鲜,王朝创立时,要笼络和控制英雄,自然小人的脏手是必不可少的,但随着事业坐大,日渐冠冕堂皇,则小人们就像被黑夜使用过的溺器,因为日益与高大上的事业规模不能般配,于是就被制造他们的巨手不留痕迹地消灭了。从这个意义上说,陈寿笔下的卢洪、赵达和刘慈之流,还算历史的幸运儿了。

鼓励诬告的残酷政策

曹操被同时代人称为智谋深沉的人,是著名的谋略家,而曹魏时期是一个政治忠诚基本基于个人利害的乱世,因此,除了各种复杂的监察制度与上述校事的秘密警察机构,曹魏还实行鼓励全民告密的法家传统政策。仅《高柔传》即有两段与此有关。一则说:“是时,杀禁地鹿者身死,财产没官,有能觉告者厚加赏赐。”(P.688)当时魏明帝时禁止官民猎杀皇家禁苑的鹿,对偷猎者的处罚是死刑,而举报的官民则可以获得丰厚的赏赐。

魏文帝曹丕刚获取皇位时,曹魏久已实行秦和汉初的妖言告发制度。高柔曾上疏说:“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必赏。”(P.684)高柔要求曹丕实行仁政,像汉文帝那样废除妖言诽谤之罪,然而,魏文帝并没有同意。秦汉的所谓妖言诽谤之罪,妖言主要是利用宗教话语传播关于时代兴废的观点,如“大楚兴,陈胜王”,“苍天当死,黄天当立”之类宗教性政治谣言,而诽谤则是关于皇家身世的各种反皇权言论。同传记载,由于曹丕不同意废除妖言诽谤之罪,导致“相诬告者兹甚”,就是全社会都利用这种法律来解决个人恩怨,至此,曹丕才下了著名的《禁诽谤令》:“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如此才将这种全社会的政治告密之风熄灭。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禁令与告密的刑罚只有一种,那就是处死。

曹丕在历史上历来被成为明君,他文武兼资,为人豁达开明,对曹魏的政治走向文明化和礼乐化贡献极大,但实际的政治有很多面向,在真实的文治武功之外,上述特务政治和诬告政治的盛行也是曹魏皇朝的另一面真实。皇权是真实而残酷的,即使在这些明暗管制体制之外,而且是曹丕这样的明君,如果他不喜欢,不要任何理由,他也可以置人于死地。《高柔传》记载了一位鲍勋的官员,曹丕因为与此人有“宿嫌”,即个人历史恩怨,所以决心违背任何法理处死他,曹丕知道高柔这样的最高司法官员不会同意,所以,他下令召高柔入宫,同时派人到廷尉监狱去对鲍勋进行刑讯,直到将鲍拷打至死才放高柔出宫。

对古代皇权政治抱不切实际美化幻想的人可以歇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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