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官秦汉时主管盐政的官署。
战国时,东方诸国盐业主要由商人经营,官府收税。商鞅变法后,秦设置盐官,实行食盐官营。
汉初,允许私人经营盐业,税入少府。汉武帝以同官铁一样的理由把富商大贾谋取厚利的盐业收归官营。食盐官营的办法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官府募民自备生产费用煮盐,产品由官府收购,私自煮盐要受到刑罚。
汉代盐业在中央归大司农属下的斡官经营,产区和主要中转地则设置隶属于大司农的盐官,盐官设有长丞,设置盐官的郡国和县共37处,分布于27个郡国。
盐官主要负责主管盐的生产、分配和大规模转运。官府组织盐的销售,或置吏设店售卖,或特许小商人分销。食盐官营,盐价提
高增加了广火人民的负担,同,由于限制了大工商业主,也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东汉时,由太尉属下的金曹主持盐铁业,产地仍设盐官,只管课税,不再官营。
汉章帝在位时,由于财政困难,一度实行盐铁官营,不久即行废止。